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財政支農周轉金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財政支農周轉金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財政支農周轉金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財政支農周轉金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問題的批復
1987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7〕桂法(經)字第42號請示收悉。關于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財政支農周轉金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由于發放和回收財政支農周轉金而簽訂借款合同,是財政部門對這種財政資金進行管理而自行采取的一種行政管理方式。對這種管理中所引起的糾紛,目前尚無法律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同意你院意見,即對這種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告知原告這種糾紛由有關人民政府和財政部門自行解決為宜,并說明人民法院目前受理這類案件還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