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入推進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于深入推進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深入推進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25號(關于深入推進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進一步做好2014年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工作,海關總署決定,在2013年改革試點取得明顯成效的基礎上,在全國海關深入推進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擴大試點范圍:
(一)試點范圍擴大至全國海關的全部通關業務現場。
(二)全面推進轉關貨物和“屬地申報、屬地放行”貨物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加快區域通關改革無紙化作業的深化應用。
(三)啟動快件、郵運貨物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試點。
二、試點簡化報關單隨附單證:
(一)進口貨物
1. 加工貿易及保稅類報關單:
合同、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等隨附單證企業在申報時可不向海關提交,海關審核時如需要再提交。
2. 非加工貿易及保稅類報關單:
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等隨附單證企業在申報時可不向海關提交,海關審核時如需要再提交。
3. 京津冀海關實施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的報關單:
合同、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等隨附單證企業在申報時可不向海關提交,海關審核時如需要再提交。
(二)出口貨物
出口貨物各類報關單,企業向海關申報時,合同、發票、裝箱清單、載貨清單(艙單)等隨附單證可不提交,海關審核時如需要再提交。
三、試點企業經報關所在地直屬海關同意,在與報關所在地直屬海關、第三方認證機構(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簽訂電子數據應用協議后,可在該海關范圍內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通關方式。
經海關同意準予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通關方式的進出口企業需要委托報關企業代理報關的,應當委托經海關準予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通關方式的報關企業。
四、經海關批準的試點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有紙或無紙作業方式。選擇無紙作業方式的企業在貨物申報時,應在電子口岸錄入端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
五、對于經海關批準且選擇“通關作業無紙化”方式申報的經營單位管理類別為AA類企業或A類生產型企業的,申報時可不向海關發送隨附單證電子數據,通關過程中根據海關要求及時提供,海關放行之日起10日內由企業向海關提交,經海關批準符合企業存單(單證暫存)條件的可由企業保管。
對于經海關批準且選擇“通關作業無紙化”方式申報的其他管理類別的經營單位,應在貨物申報時向海關同時發送報關單和隨附單證電子數據。
六、各有關單位需要查閱、復制海關存檔的報關單及隨附單證電子數據檔案時,應按照規定辦理手續,海關根據電子檔案出具紙質件并加蓋單證管理部門印章。
七、涉及許可證件但未實現許可證件電子數據聯網核查的進出口貨物暫不適用“通關作業無紙化”作業方式。
本公告內容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1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