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廢止《公安機關和公安干警十不準的規定》和《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公安部關于廢止《公安機關和公安干警十不準的規定》和《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公安部
公安部關于廢止《公安機關和公安干警十不準的規定》和《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31號
公安部關于廢止《公安機關和公安干警十不準的規定》和《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
經清理,現決定廢止1993年9月24日發布實施的《公安機關和公安干警十不準的規定》(公安部令第14號)和1994年12月25日發布實施的《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郭聲琨
201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