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給檢察院及時送達二審判決書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給檢察院及時送達二審判決書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給檢察院及時送達二審判決書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給檢察院及時送達二審判決書的通知
198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者抗訴案件的程序,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定進行。”根據上述規定:今后第二審人民法院在二審結案后,要及時將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給同級人民檢察院一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