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仍應由原告(男方)戶口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仍應由原告(男方)戶口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仍應由原告(男方)戶口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仍應由原告(男方)戶口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江油縣人民法院:
你院9月6日來函收悉。關于尚中平訴張桂珍離婚一案,根據第二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印發的《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規定(試行)》中“勞改犯、留場(廠)就業人員、勞改人員或自流人員的配偶提出離婚的案件,也由原告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理”的規定,張桂
珍私自外出,現尚中平要求與其離婚,此案應由你院受理,不應移送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如你院需了解張的有關情況,應擬出提綱,委托蒙城縣人民法院代為調查,你院根據雙方實際予以處理。特此函告。
附:四川省江油縣人民法院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受理本縣明鏡公社一大隊社員尚中平訴訟其妻張桂珍離婚一案,經查詢,張已于1976年7月私自外出與安徽省蒙城縣順河公社高坪大隊寨外小隊高明利非法同居,已生育小孩兩個,我院于1980年4月24日去函蒙城縣人民法院聯系,按照案件管轄范圍于同年9月28日將
該案全卷材料移送該院,申訴人也曾多次向該院申訴。但均無任何答復,此后,我院又于1981年1月6日,7月28日去函與該院聯系,并于1981年11月15日,1982年8月11日去函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協助解決,但至今仍無一次回復,申訴人要找我院,又不屬我院
管轄。故特懇請最高人民法院責成上述有關人民法院從速解決為感。
此致。
198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