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1號:關聯交易》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1號:關聯交易》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1號:關聯交易》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印發《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1號:關聯交易》的通知
保監發〔2014〕44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范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行為,防范投資風險,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1號:關聯交易》。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4年5月19日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
信息披露準則第1號:關聯交易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公司資金運用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行為,防范投資風險,根據《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關聯方,是指按照《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確定的關聯企業和關聯自然人。
第三條 保險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開展下列保險資金運用行為的信息披露適用本準則:
(一)在關聯方辦理銀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業務;
(二)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產及其他資產;
(三)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或投資基礎資產包含關聯方資產的金融產品;
(四)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關聯交易行為。
第四條 保險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開展上述關聯交易,應當按照相關格式要求編制信息披露公告,披露下列信息: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方基本情況;
(三)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
(四)交易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交易價格、交易結算方式、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履行期限等;
(五)交易決策及審議情況;
(六)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 保險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開展上述關聯交易,應當于簽訂交易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無交易協議的,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在保險公司網站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發布信息披露公告。
第六條 保險公司按照本準則規定披露的關聯交易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規范,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七條 保險公司按本準則要求披露的關聯交易信息,因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其他相關原因,依法不得公開披露的,應當至少于信息披露規定日期前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說明情況,并依法不予披露。上市保險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經披露本準則規定的有關信息的,可免予重復披露,但應當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信息披露的具體地點(網站、報刊、媒體等)。
第八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生本準則第三條所列關聯交易行為,以及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發起設立以關聯方為交易對手或以關聯方資產為基礎資產的金融產品,參照適用本準則。
第九條 本準則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格式第1號:關聯交易
附件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格式第1號:關聯交易
XXX公司關于XXX關聯交易的
信息披露公告
根據中國保監會《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1號:關聯交易》及相關規定,現將XXX關聯交易的有關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一)交易概述。
(二)交易標的基本情況。
二、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和關聯方基本情況
(一)交易各方的關聯關系。
(二)關聯方基本情況。
三、交易的定價政策及定價依據
(一)定價政策(指確定關聯交易價格的基本策略和原則)。
(二)定價依據(指計算關聯交易價格的具體方法以及價格計算因子的確定過程)。
四、交易協議的主要內容
(一)交易價格。
(二)交易結算方式。
(三)協議生效條件、生效時間、履行期限。
(四)……
五、交易決策及審議情況
(一)決策的機構、時間、結論。
(二)審議的方式和過程(審議方式包括現場審議表決、通訊審議表決及其他審議表決方式;審議過程指審議表決的參與主體和主要意見)。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我公司承諾:已充分知曉開展此項交易的責任和風險,并對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規性負責,愿意接受有關方面監督。對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異議,可以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