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審理過程中患精神病應否中止審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審理過程中患精神病應否中止審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審理過程中患精神病應否中止審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審理過程中患精神病應否中止審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2〕浙法研字18號請示收悉。關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審理過程中患精神病或精神病發作應否中止審理的問題,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我們意見,仍可按本院1957年9月30日法研字第20320號《關于案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中止審理問題的批復》辦理。即:“當事人
在審判中精神病發作,應中止審理,決定精神病好轉后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和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審判期限以內。
此復。
1983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