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
關于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4號(關于市場采購貿易監管辦法及其監管方式有關事宜的公告)
為促進浙江省義烏市市場采購貿易的健康穩定發展,規范對市場采購貿易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現就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海關監管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條件的經營者在經國家商務主管等部門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內采購的、單票報關單商品貨值15萬(含15萬)美元以下、并在采購地辦理出口商品通關手續的貿易方式。
以下出口商品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
(一)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在經認定的市場聚集區內采購的商品;
(三)未經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確認的商品;
(四)使用現金結算的商品;
(五)貿易管制主管部門確定的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的商品。
二、地方政府應當將經國家商務主管等部門認定的市場集聚區范圍及其商品城、專業市場和專業街名稱和地址對外公告,同時向海關備案,并對備案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三、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在向市場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在海關注冊登記。
四、對外貿易經營者對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責任,負責對代理出口商品信息在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中的錄入,并通過認定體系提交商戶予以確認。
經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確認的商品信息應當通過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與海關實現數據聯網共享,海關依托市場采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對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實施監管。
五、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申報時在報關單“發貨單位”欄除應填寫對外貿易經營者單位名稱外,需一并在“備注欄”填寫采購人的身份信息(姓名、國籍和身份證或護照號碼)。
申報時除按規定提交相關紙質報關單證或電子數據信息外,一并提交完整的裝箱清單、商戶與采購人進行商品交易的原始單據、采購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等紙質單證或電子數據信息。
六、以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商品,每票報關單隨附的商品清單所列品種在10種以上的可按以下方式實行簡化申報:
(一)對符合規定的商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章”為單位進行歸并;
(二)每“章”按價值最大商品的稅號作為歸并后的稅號,價值、數量等也相應歸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適用簡化申報:
(一)屬于出口貨物通關單管理的;
(二)需征收出口關稅的;
(三)海關另有規定不適用簡化申報的。
適用簡化申報措施的商品,對外貿易經營者及其代理人在向海關申報時應當提交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清單。
七、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應當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規定要求的海關監管場所內辦理商品出口手續。監管場所經營單位發現涉嫌走私違規行為的,應當主動報告海關。
八、對于跨關區轉關出口的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對外貿易經營者或其代理人應當在采購地海關辦理轉關出口手續,并在出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核銷手續。
九、對于跨關區轉關出口的市場采購貿易出口商品,應當由在海關注冊登記的承運人承運。出境地海關負責市場采購貿易商品出口轉關運輸的途中監管。
十、本公告中的采購地海關是指經認定的商品城、專業市場和專業街所在地的主管地海關。
本公告中的市場集聚區是指各類從事專業經營的商品城、專業市場和專業街。
十一、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039”,全(簡)稱“市場采購”,僅限于在義烏市市場集聚區(范圍為義烏國際小商品城、義烏市區各專業市場和專業街)內采購的出口商品。
以上公告內容在市場采購商品認定體系、涵蓋市場采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綜合管理系統驗收合格及不適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商品目錄公布后正式實施,具體實施日期由杭州海關另行發布。
市場采購貿易海關監管辦法實施細則由杭州海關負責制定實施。
自市場采購(1039)監管方式正式實施之日起6個月后,實施地區不再使用“旅游購物”(0139)監管方式。
市場采購出口貨物實施海關統計。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