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的通知
國能安全[2014]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范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國家能源局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現予印發,請依照執行。
原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2年10月11日頒布的《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國家能源局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4年6月10日
附件: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
http://zfxxgk.nea.gov.cn/auto93/201407/P020140718316888303206.doc
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
二〇一四年六月
前 言
為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規范電網企業(本規范所指的電網企業是指從事輸變電、供電業務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國家能源局組織編修本規范。
本規范依據《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AQ/T9006-2010)編制,考慮到電力發展、科技進步以及伴隨新技術應用而出現的新課題,提出了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項目,規定了電網企業安全生產目標、組織機構和職責、安全生產投入、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宣傳教育培訓、生產設備設施、作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危險源辨識及(重大)危險源監控、職業健康、應急救援管理、信息報送和事故(事件)調查處理以及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等十三個方面的內容和要求,以適應當前電力系統發展的客觀需要。
本規范由國家能源局提出。
本規范由國家能源局歸口并負責解釋。
本規范主要起草單位: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國家能源局河南監管辦公室。
本規范參加起草單位: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河南省電機工程學會、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地方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北京中安質環技術評價中心有限公司。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有效期為五年。
目 次
1 適用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1
4 基本要求 11
5 核心要求 17
6 評審用表 78
附錄A 87
附錄B 89
附錄C 93
附錄D 97
附錄E 103
1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輸變電、供電業務的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本規范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使用本規范應取下列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國家主席令〔2013〕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家主席令〔2008〕第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家主席令〔2011〕第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主席令〔1994〕第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家主席令〔2009〕第3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主席令〔2011〕第5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家主席令〔1995〕第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家主席令〔2013〕第6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家主席令〔1989〕第2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主席令〔2007〕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主席令〔2002〕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家主席令〔2009〕第8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2005年7月15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5號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6號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9號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1998年1月7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2號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1號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5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決定(2009年1月14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2月16日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9號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號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2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4號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7號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8號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等11件規章的決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40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999〕第8號令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號 電力安全生產令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號 電力安全生產監管辦法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5號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15號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2號 電網運行規則(試行)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4號 電力可靠性監督管理辦法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7號 供電監管辦法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第28號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1號 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1號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國發〔2010〕23號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國發〔2011〕40號 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
安委辦〔2010〕27號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加強企業班組長安全培訓工作的指導意見
安委〔2011〕4號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深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安委〔2012〕10號 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的決定
安委辦〔2012〕34號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加大推進安全生產文化建設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辦〔2010〕139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指導意見
人發〔2002〕87號 關于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國資發群工〔2009〕52號 關于加強中央企業班組建設的指導意見
財企〔2012〕16號 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能源電〔1993〕45號 電力系統電瓷外絕緣防污閃技術管理規定
公治〔2014〕10號 關于貫徹執行《電力設施治安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范要求》的通知
電監安全〔2006〕29號 關于進一步加強電力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
電監安全〔2006〕34號 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
電監市場〔2006〕42號 發電廠并網運行管理規定
電監安全〔2007〕11號 關于深入推進電力企業應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電監安全〔2008〕43號 關于加強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的意見
電監安全〔2009〕22號 關于印發《電力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導則(試行)》等文件的通知
電監安全〔2009〕61號 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辦安全〔2010〕88號 重大活動電力安全保障工作規定(試行)
電監安全〔2011〕19號 關于印發《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電監安全〔2011〕21號 關于深入開展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
電監安全〔2011〕28號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管理辦法(試行)
辦安全〔2011〕83號 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實施細則(試行)
電監安全〔2012〕16號 關于加強風電安全工作的意見
電監安全〔2012〕28號 關于加強電力企業班組安全建設的指導意見
電監安全〔2013〕5號 關于印發《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電監安全〔2013〕6號 關于加強電力行業地質災害防范工作的指導意見
國能綜電安〔2013〕210號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電力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修訂和補充的通知
國能安全〔2013〕427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防范電力人身傷亡事故的指導意見
國能安全〔2013〕475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安全培訓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安全〔2014〕62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發電機組并網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安全〔2014〕123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網安全風險管控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能安全〔2014〕161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防止電力生產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的通知
國能安全〔2014〕205號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的通知
國能綜安全〔2014〕198號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做好電力安全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
水電生字(85)第8號 城市電力網規劃設計導則 (試行)
GB 2894-2008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GB 3787-2006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 4053-2009 固定式鋼梯及平臺安全要求 第一部分:鋼直梯 第二部分:鋼斜梯 第三部分:工業防護欄桿及鋼平臺
GB 6095-2009 安全帶
GB/T 6096-2009 安全帶測試方法
GB 9448-1999 焊接與切割安全
GB 12011-2009 足部防護 電絕緣鞋
GB 17622-2008 帶電作業用絕緣手套
GB 18218-2009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設計標準
GB 50011-2010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6-200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150-2006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
GB 50217-2007 電力工程電纜設計規范
GB 50293-1999 城市電力規劃規范
GB 50229-2006 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
GB 50545-2010 110kV-750kV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范
GB 50790-2013 ±800kV直流架空輸電線路設計規范
GB 28813-2012 ±800kV直流架空輸電線路運行規程
GB/T28814-2012 ±800kV換流站運行規程編制導則
GB 50613-2010 城市配電網規劃設計規范
GB 50260-2013 電力設施抗震設計規范
GBZ 158-2003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GBZ/T 225-2010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GB/T 14285-2006 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
GB/T 16178-2011 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技術要求
GB/T 26218-2010 污穢條件下使用的高壓絕緣子的選擇和尺寸確定
GB 311.1-2012 絕緣配合 第1部分:定義、原則和規則
GB 10963.2-2008 家用及類似場所用過電流保護斷路器 第2部分 用于交流和直流的斷路器
GB 16847-1997 保護用電流互感器暫態特性技術要求
GB 50147-2010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高壓電器施工及驗收規范
GB/T 20840.5-2013 互感器 第5部分:電容式電壓互感器的補充技術要求
GB/T 8349-2000 金屬封閉母線
GB 8958-2006 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
GBZT 205-2007 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
GBZ 1-2010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GBZ 188-2007 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
GB/T 29639-2013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 26859-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電力線路部分)
GB 26860-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GB 26861-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高壓試驗室部分)
GB 26164.1-2010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第一部分:熱力和機械
GB/T 28001-201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
AQ/T 9006-2010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
AQ/T9004-2008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
DL/T 548-2012 電力系統通信站過電壓防護規程
DL 5027-1993 2005確認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DL/T 639-1997 六氟化硫電氣設備運行、試驗及檢修人員安全防護細則
DL/T 516-2006 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運行管理規程
DL/T 544-2012 電力通信運行管理規程
DL/T 572-2010 電力變壓器運行規程
DL/T 573-2010 電力變壓器檢修導則
DL/T 574-2010 變壓器分接開關運行維修導則
DL/T 587-2007 微機繼電保護裝置運行管理規程
DL/T 596-1996 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
DL/T 393-2010 輸變電設備狀態檢修試驗規程
DL/T 620-1997 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
DL/T 621-1997 交流電氣裝置的接地
DL/T 664-2008 帶電設備紅外診斷應用規范
DL/T 687-2010 微機型防止電氣誤操作系統通用技術條件
DL/T 722-2000 變壓器油中溶解氣體分析和判斷導則
DL/T 724-2000 電力系統用蓄電池直流電源裝置運行與維護技術規程
DL/T 741-2010 架空輸電線路運行規程
DL/T 755-2001 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
DL/T 856-2004 電力用直流電源監控裝置
DL/T 995-2006 繼電保護和電網安全自動裝置檢驗規程
DL/T 814-2002 配網自動化系統功能規范
DL/T 1040-2007 電網運行準則
DL/T 1051-2007 電力技術監督導則
DL/T 5044-2004 電力工程直流系統設計技術規程
DL/T 5136-2012 火力發電廠、變電所二次接線設計技術規程
DL/T 799.1~7 -2010 電力行業勞動環境檢測技術規范
YD/T 1821-2008 通信中心機房環境條件要求
JGJ46-2013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TSG Q7015-2008 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程
GA 1089-2013 電力設施治安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范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規范。
3.1 安全生產標準化
通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排查治理隱患和監控重大危險源、建立預防機制、規范生產行為,使各生產環節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人員、機器、物料、環境處于良好的生產狀態,并持續改進,不斷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規范化建設。
3.2 安全績效
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3 相關方
與企業的安全績效相關聯或受其影響的團體或個人。
3.4 資源
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所需的人員、資金、設施、材料、技術和方法等。
4 基本要求
4.1 原則
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隱患排查治理為基礎,從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做起,直至企業達標,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4.2 建立和保持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采用“策劃、實施、檢查、改進”動態循環的模式,依據本標準的要求,結合自身特點,建立并保持安全生產標準化系統;通過自我檢查、自我糾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績效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 評定和監督
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實行企業自主評定、外部評審的方式。
企業應當根據達標基本條件和必備條件,對本企業評審期內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情況進行評定,自主評定后申請外部評審定級。
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等級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為最高。其中:一級得分率應≥90%,二級得分率應≥80%,三級得分率應≥70% 。
國家能源局對評審定級進行監督管理。
4.4 達標基本條件
(一)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
(二)評審期內未發生負有責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電力人身事故、較大以上電力設備事故、電力安全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三)無其它因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被處罰的行為。
4.5 達標必備條件
序號 項目 三級企業 二級企業 一級企業
1 目標 一年內未發生負有責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電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電力設備事故、電力安全事故、火災事故和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生產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二年內未發生負有責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電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電力設備事故、電力安全事故、火災事故和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生產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三年內未發生負有責任的人身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的電力人身事故、一般及以上電力設備事故、電力安全事故、火災事故和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生產性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
2 組織機構和職責 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監督人員。
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監督人員。
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監督人員;安全監督人員中至少1人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3 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 識別并獲取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識別并獲取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中至少應包含附錄A中的內容。
識別、獲取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中至少應包含附錄A中的內容;加強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根據企業實際定期進行評估、修訂、完善。
4 宣傳教育培訓 建立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或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取得培訓合格證。 建立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取得培訓合格證。 建立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規定全部取得培訓合格證;按照《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AQ/T9004-2008)的要求開展安全文化建設。
5 生產設備設施
5.1 設備設施管理 制定了設備設施規范化管理制度并貫徹實施;開展了技術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運行管理、檢修管理等工作。 制定了設備設施規范化管理制度并貫徹實施;開展了技術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運行管理、檢修管理等工作;3-5年內進行一次輸電網或供電企業安全評價(風險評估)。 制定了設備設施規范化管理制度并貫徹實施;開展了技術監督管理、可靠性管理、運行管理、檢修管理等工作;3-5年內進行一次輸電網或供電企業安全評價(風險評估)。
5.2 高壓電網和中低壓電網※ 城市電網具有一定的綜合供電能力,基本滿足各類用電需求;主供電網(500、330、220、110、66千伏等電壓等級)結構清晰,如形成網絡或可靠的兩級及以上輻射型多回路供電通道;城區內中低壓電網主要供電區域至少有兩個電源供電;制定了電網安全風險控制方案;各種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接入系統有相關規定,可方便接入。 城市電網具有較為充足的綜合供電能力,可滿足各類用電需求;主供電網(500、330、220、110、66千伏等電壓等級)結構清晰合理、運行靈活、適應性強,如形成環網結構;正常運行方式(不含檢修方式)基本滿足N-1要求;城區內中低壓電網具有開環運行的單環網結構且部分電網實現了配網自動化;制定了電網安全風險控制方案;各種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接入系統有相關規定,可方便接入。 城市電網具有充足的綜合供電能力,滿足各類用電需求;主供電網(500、330、220、110、66千伏等電壓等級)結構堅強合理、安全可靠、運行靈活,具有較強的適應性,如形成雙環網結構(含3-5年規劃可形成雙環網);除當年新上變電站、線路外,正常(含檢修)運行方式均滿足N-1要求;城區內中低壓電網具有開環運行的雙環網結構;城市骨干配網實現了配網自動化;制定了電網安全風險控制方案;
電網具有一定的電源支撐,各種新能源、分布式能源等接入系統有相關規定,可方便接入。
5.3 電網
主設備 企業主供電網(500、330、220、110、66千伏等電壓等級)在用主設備(主變壓器、換流器、斷路器、線路、繼電保護裝置及安全自動裝置等)滿足運行要求;輸電線路可用系數≥99.5%,變壓器可用系數≥99.5%;對電力設施治安風險進行了評估,落實了安全防范要求。 企業主供電網(500、330、220、110、66千伏等電壓等級)在用主設備(主變壓器、換流器、斷路器、線路、繼電保護裝置及安全自動裝置等)滿足運行要求;無國家明令淘汰設備;
輸電線路可用系數≥99.90%,變壓器可用系數≥99.95%;對電力設施治安風險進行了評估,落實了安全防范要求。 企業主供電網(500、330、220、110、66千伏等電壓等級)在用主設備(主變壓器、換流器、斷路器、線路、繼電保護裝置及安全自動裝置)滿足運行要求;無國家明令淘汰設備;輸電線路可用系數≥99.99%,變壓器可用系數≥99.995%;對電力設施治安風險進行了評估,落實了安全防范要求。
5.4 電能質量※ 電網綜合電壓合格率≥97%,其中A類電壓≥99%;城市居民電壓合格率≥95%,城市居民供電可靠率≥99%;農村電壓合格率、供電可靠率符合監管機構的規定;限制用戶諧波電流有措施。 電網綜合電壓合格率≥98%,其中A類電壓≥99%;城市居民電壓合格率≥95%,城市居民供電可靠率≥99.93%;農村電壓合格率、農村供電可靠率符合監管機構的規定;開展用戶諧波電流普測。 電網綜合電壓合格率≥99%,其中A類電壓≥99%;城市居民電壓合格率≥95%,城市供電可靠率≥99.96%;農村電壓合格率、農村供電可靠率符合監管機構的規定;開展用戶諧波電流普測,變電站諧波電壓、電流合格。
6 作業安全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作業行為管理、相關方管理規范;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全部持有效證件上崗。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作業行為管理、相關方管理規范;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全部持有效證件上崗。 生產現場安全管理、作業行為管理、相關方管理規范;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全部持有效證件上崗。
7 隱患排查治理 建立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隱患或重大隱患按照《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整改。 建立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隱患或重大隱患按照《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整改。 建立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存在重大隱患或重大隱患按照《電力安全隱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進行整改;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8 職業健康 應當為從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制度。 應當為從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制度。 應當為從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從業人員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及評價制度;按照《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GB/T 28001-2011)建立并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9 應急救援管理 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應急預案基本符合要求,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制定了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預案,按照《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制定了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應急預案體系和各級應急預案,按照《電力企業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綜合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評審、備案、修訂等要求。
10 信息報送和事故(事件)調查
處理 未發生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壞事故(事件)現場的情況。 未發生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壞事故(事件)現場的情況。 未發生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事故(事件)和故意破壞事故(事件)現場的情況。
注:※輸變電企業不考核中低壓電網要求及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電壓合格率、供電可靠率等。
5 核心要求(評分項目)
5.1 目標 (2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1.1 目標制定 企業應根據自身生產實際,依據“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的原則,制定規劃期內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安全生產目標應明確企業安全狀況在人員、設備、作業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各項指標(如:不發生負有責任的3人以上重傷或人身死亡事故、不發生負有責任的一般及以上電力設備事故、電力安全事故以及火災事故和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事件。作業環境有措施,職業安全健康有保障)。
目標應科學、合理,體現分級控制的原則。
安全生產目標應經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以文件形式下達。 10 ①未制定規劃期內和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未經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未以文件形式下達,未體現分級控制的原則,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指標不明確、內容不完善、不結合實際,有上述任一情況,扣5分;無具體考核指標,扣3分。
5.1.2 目標的控制與落實 根據確定的安全生產目標,基層管理部門按照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制定相應的安全指標、實施計劃。
企業應按照基層單位或部門安全生產職責,將安全生產目標自上而下逐級分解,層層落實目標責任、指標,并實施企業與員工雙向承諾。
遵循分級控制的原則,制定保證安全生產目標實現的控制措施,措施應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5 ①未制定實施計劃指標和控制措施,未將目標自上而下逐級分解,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控制措施不明確、不具體,每處扣2分。
5.1.3 目標的監督與考核 制定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辦法。
定期對安全生產目標實施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糾偏。
對安全生產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與考核、獎懲。 5 ①未制定考核辦法,未進行監督、檢查與糾偏,未及時進行評估與考核,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考核辦法未涵蓋所有部門,缺一個扣1分。
5.2 組織機構和職責(10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2.1 組織機構和監督管理 60
5.2.1.1 安全生產
委員會 成立以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明確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例會制度。
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開一次安委會,安委會成員參加,總結分析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部署安全生產工作,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決策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 4 ①未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領導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未按照實際情況及時調整安委會人員,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未明確委員會職責、未建立工作制度,扣2分;會議內容不充實、無記錄,每次扣1分。
5.2.1.2 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建立由各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骨干的全員安全生產保障體系。
明確安全生產保障體系各部門、各單位安全生產的職責范圍,將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具體分解到相應崗位。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人員、物資、費用等資源需要。 8 ①未建立安全生產保障體系,不得分。
②安全生產保障體系不健全、職責不落實,每項扣1分。
5.2.1.3 安全生產
監督機構 根據《安全生產法》和上級要求,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監督人員。鼓勵實行安全總監制(CSO),并由行政正職主管。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監督隊伍建設,人員與裝備應滿足監督工作的需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逐步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職責和職權,健全安全監督人員、部門安全員、班組安全員組成的三級安全監督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對其它職能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監督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決策;督促和指導本單位其他機構、人員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整改事故隱患;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及演練,承擔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參與審查有關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相關資質;定期召開安全監督會議,部署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8 設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此項為必備條件)
①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產監督體系,不得分。
②安全監督體系、網絡不健全,扣2分。
③安全監督職責在落實中有不符合要求的,每項扣2分。
④安全監督人員數量、工作經驗及配備相應的設施器材不滿足要求,每項(條)扣0.5分。
⑤安全監督人員中無注冊安全工程師扣3分。
5.2.1.4 安全監督管理的例行工作 40
5.2.1.4.1 安全分析會 企業應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分析會。會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委托分管領導)主持,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綜合分析安全生產狀況,及時總結事故教訓及安全生產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研究采取預防事故的對策。企業主要負責人至少每季度主持一次。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委會或項目部)每月、每季、半年都應召開安全分析會,分析工程安全生產狀況,消除薄弱環節。 6 ①未按要求召開安全分析會、企業主要負責人未主持安全分析會,每次扣1分。
②會議內容不充實,問題不落實,無記錄,每次每項扣0.5分。
③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委會或項目部)分析會,缺少1次扣0.5分。
5.2.1.4.2 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 企業安全監督部門負責人應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監督網例會,安全網成員參加,傳達安全分析會精神,分析安全生產和安全監督現狀,制定對策。 6 ①安全監督部門負責人未定期召開安全監督網例會,缺少1次扣1分。
②會議內容不充實,無記錄,每次每項扣0.5分。
5.2.1.4.3 安全日活動 企業班組應每周組織安全日活動,學習國家、上級單位、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精神和規定、安全事故通報以及本崗位安全生產知識,交流安全生產工作經驗,分析本崗位安全生產風險和預防措施。
企業和部門領導、管理人員每月應至少參加一次班組安全日活動,企業安全監督人員要做好安全日活動的檢查。 6 ①班組未召開安全日活動,企業和部門領導、管理人員未參加活動,每次扣1分。
②活動內容不充實,無記錄,每項扣0.5分。
③企業安全監督人員對安全日活動未檢查或檢查無評價,每項扣0.5分。
5.2.1.4.4 班前、
班后會 企業班組建立“一班三檢”制度。
每日工作前召開班(組)前會,班(組)前會要結合當天工作任務、設備及系統運行方式做好危險點分析,布置安全措施,講解安全注意事項,并做好記錄。班(組)中開展重點部位安全生產檢查(即“點檢”)、作業區域安全生產巡查(即“巡檢”),檢查安全措施執行情況。當天工作結束后召開班(組)后會,及時總結當班(組)工作情況,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并做好記錄。 6 ①未建立“一班三檢”制度,扣0.5分;未落實“一班三檢”制度,每次扣1分;未組織班(組)前、班(組)后會,不得分。
②會議內容不充實,無記錄,每項扣2分。
5.2.1.4.5 安全檢查 企業應結合季節性特點和事故規律,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
安全檢查前應編制檢查提綱或“安全檢查表”,對查出問題制定整改計劃并監督落實,安全檢查后進行總結,對整改計劃實施情況要進行考核。 6 ①未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檢查無提綱或“安全檢查表”,不得分。
②整改計劃不落實,未按期完成整改計劃,整改效果無評估、無總結、無考核,每項扣1分。
5.2.1.4.6 安全評價 企業應結合安全生產實際,定期組織開展企業安全評價(如輸電網評價、城市電網評價、專業評價等)或風險評估。
企業應認真做好評價(評估)、分析、整改工作,以3~5年為周期,實現安全評價(評估)閉環動態管理。 6 ①未按周期開展安全評價,實施過程中存在重大疏漏,問題整改計劃沒有做到閉環管理,有上述任一項,不得分。
②分析、評估、整改工作中存在缺失,每項扣0.2分。
5.2.1.4.7 安全簡報 企業應定期或不定期編寫安全簡報、通報、快報,綜合安全情況,吸取事故教訓。安全簡報至少每月一期。 2 ①未建立簡報制度,不得分。
②少一期扣0.4分。
5.2.1.4.8 安全生產月及其他 安全生產月以及上級部署的其他安全活動,做到有組織、有方案、有總結、有考核。 2 ①無組織、方案、總結、考核,不得分。
②不完全符合要求,扣0.8分。
5.2.2 安全生產責任制 40
5.2.2.1 第一責任人職責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按照《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
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并承擔安全生產義務。 10 ①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主要職責,不得分;安全生產職責不明確,每項扣2分。
②責任制內容不符合規定,覆蓋不夠全面,扣1分。
5.2.2.2 其他副職的職責 主管生產的負責人統籌組織生產過程中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
安全總監或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統籌協調和綜合管理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管理領導責任。
其他副職在自己分管工作范圍內負相應的安全責任。 8 ①職責不健全的,發現一處扣0.4分。
②發現有履行職責不到位現象,不得分。
5.2.2.3 全員安全責任制度 制定符合企業機構設置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類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責任制內容中應包括企業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定期參與重大操作和施工現場作業監督檢查。
安全責任制度應隨機構、崗位變更及時修訂。 8 ①安全責任制度不完善或與現行機構、人員不對應,不得分。
②各單位、部門和人員責任制中未明確具體責任,每處扣1分。
5.2.2.4 各部門、單位安全職責 企業應明確所屬(管)各部門、單位安全職責,自上而下簽訂安全責任書,并做好各部門、單位安全管理責任的銜接,相互支持,做到責任無盲區、管理無死角。
2 ①責任制未包含所有部門、單位安全職責,不得分。
②發現有未簽訂安全責任書的部門或單位,不得分;安全責任書內容不完善,每份扣0.5分。
5.2.2.5 市供電企業與直管、代管區(縣)供電企業的安全職責 直管、代管區(縣)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責任。直管的可以直接下派安全總監(對于受委托代維、代管的電力設備、設施按照協議履行相關安全職責)。 2 ①未簽訂責任書,不得分。
②未明確安全責任的,扣1分。
5.2.2.6 電網與并網發電廠 電網企業與并網電廠應簽訂并網調度協議。并網調度協議應使用范本格式,并明確電網企業對發電企業以保證電網穩定、電能質量為目的的內容。 2 ①未簽訂并網調度協議,不得分。
②并網調度協議不符合有關規定或未及時修訂,扣1分。
5.2.2.7 安全責任制度考核與追究 各級、各類崗位人員都要認真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規、規程、制度。企業應建立安全責任分級考核、獎勵和追究制度,定期對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4 ①未制定制度,不得分。
②未按照有關制度規定進行考核,不得分;考核執行不到位,扣2分。
5.2.2.8 工會監督 企業工會依法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4 工會未對本企業安全生產與勞動防護進行民主監督,不得分。
5.3 安全生產投入(2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3.1 費用管理 制定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安全生產費用計劃保障制度,嚴格審批程序,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費用提取并專項用于安全生產,運行維護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符合規定。建立安全費用臺帳,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8 未制定管理制度,不得分;建設項目安全費用提取不符合相關規定,扣2分;未專項用于安全生產,不得分;運行維護安全生產費用無預算計劃,扣2分;無臺帳或未定期檢查,扣1分。
5.3.2 反事故措施和勞動保護安全技術
措施費用 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法規、行業標準,從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傷亡、預防職業病、安全評價結果等方面編制。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從作業方法、施工機具、工業衛生、作業環境等方面編制。
反事故措施計劃應根據國家相關技術標準規程、上級反事故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和隱患、提高設備可靠性的技術改造及事故防范對策進行編制。反措計劃應納入檢修、技改計劃。 4 ①未制定兩措費用計劃,不得分。
②年度費用計劃未完成,且無計劃調整手續,扣0.6分。
③未定期檢查費用實施情況,扣0.4分。
5.3.3 其它安全
費用 其它安全生產費用主要有以下方面: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職業病防護和勞動保護;重大安全生產課題研究費用,“科技興安”;特定預防事故采取的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應急預案評審、應急物資、應急演練、應急救援等應急管理;安全檢測、安全評價、風險評估費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險源、重大隱患整改前監控費用;電力設施保護以及安全保衛費用;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實施費用;安全文化建設與維護;員工工傷保險與賠付等。 4 企業未根據實際制定相關費用計劃,費用計劃未納入財務年度預算,不得分。
5.3.4 實施后的
評估 費用計劃制定后安排實施應做到項目、責任人、完成時間、資金、措施五落實;定期檢查評估費用計劃完成、實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調整;計劃項目完成后應組織安全技術人員進行效果評估,未達到預期目標的應制定措施,予以改進。 4 ①費用不足或未對執行情況進行效果評估、考核,不得分。
②未達到預期效果,評估中未制定整改措施的,每項扣0.5分。
5.4 法律法規和安全管理制度(10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4.1 法律法規與標準規范 30
5.4.1.1 法規識別及獲取 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制度,明確主管部門,確定獲取的渠道、方式,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行政規章。建立企業法規庫、網站或索引目錄、網站,定期公布法律法規目錄清單,便于隨時查詢、學習、索取。 6 識別并獲取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此項為必備條件)
①未明確主管部門或沒有建立制度、法規庫或索引目錄,不得分。
②未及時識別和獲取,扣3分;獲取渠道或方式不明,扣1分。
③未形成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清單和未定期更新,每項扣2分。
5.4.1.2 法規跟蹤 企業職能部門和工區(車間)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和工區(車間)適用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跟蹤、掌握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修訂情況,及時提供給企業內負責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主管部門匯總。 10 ①企業職能部門和工區(車間)未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每個扣3分。
②識別和獲取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只有名稱或臺帳,每個扣2分;發現有失效的法規、標準規范,每個扣1分;未上報,每個扣1分。
5.4.1.3 法規傳達 企業應將適用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轉發或傳達給從業人員。 4 企業未能將適用有效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要求及時轉發或傳達給從業人員,每人次扣1分。
5.4.1.4 法規貫徹 企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并將相關要求及時轉化為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貫徹到各項工作中。 10 企業規章制度未及時考慮相關安全生產最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具體要求,每處扣2分。
5.4.2 企業管理
規章制度 建立健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及行業標準要求的各項管理制度(應體現但不僅限于附錄A內容),并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規范從業人員的生產作業行為。 10 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此項為必備條件)
①規章制度每缺一項,扣5分;內容有不符合法規要求的,每項扣2分。
②未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一人次不符合扣1分。
5.4.3 標準規范
規程配置 企業應配備國家及電力行業有關安全生產規程、標準、規范。
企業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編制和配置運行規程、檢修規程、設備試驗、事故(事件)調查規程、系統圖冊、相關設備操作規程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程。
企業應將有關規程發放到相關崗位。 20 ①配備的國家及行業有關安全生產規程、標準、規范缺項,每項扣1分。
②未編制運行規程、檢修規程、設備試驗規程、系統圖冊、相關設備操作規程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程,每項扣2分;操作規程(指導書、程序、手冊)無針對性或未全面考慮崗位危險因素控制需要,每項扣1分。
③未將有效規程發放到相關工作崗位,發現一人次扣1分。
5.4.4 評估 每年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對企業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及執行情況進行“合規性評價”,并形成記錄;每年發布“可以繼續執行”的有效規程制度文件,公布現行有效的規章制度及現場操作規程清單。 10 ①一年內未進行檢查、評估,不得分。
②“合規性評價”內容不充分,每項扣1分;無記錄,扣5分。
③“合規性評價”后一年內未及時完善,未按期發布,扣2分。
5.4.5 修訂 根據有效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范,結合評估情況、安全檢查反饋問題、生產事故案例、績效評定等,修訂、完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每3~5年對有關制度、規程進行一次全面修訂。
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修訂、審查應履行審批手續。 10 ①未按期全面修訂、發布,扣2分。
②未履行審批手續,每項扣2分。
③修訂后未及時發布,每項扣1分。
5.4.6 文件和檔案管理 嚴格執行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確保安全規章制度、規程編制、使用、評審、修訂的效力。
建立主要安全生產過程、事件、活動、檢查的安全記錄檔案(含影像、錄音、電子光盤等),并加強對安全記錄的有效管理。安全記錄至少包括:班長日志(班組工作記錄)、巡檢記錄、檢修記錄、安全事件記錄、事故調查報告、安全生產通報、安全日活動、安全會議記錄、紀要、安全檢查記錄等。 20 ①未按要求建立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不得分。
②安全記錄檔案內容缺項的,每項扣3分。
③文件檔案未有效管理,不能對工作活動過程追溯的,每項扣2分。
5.5 宣傳教育培訓(9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5.1 企業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管理 20
5.5.1.1 主管部門 企業應確定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建立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管理制度,按規定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教育培訓計劃,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 12 建立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此項為必備條件)
①企業未明確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主管部門,不得分;制度內容不完整,每項扣2分。
②無安全培訓需求識別或未制定全員安全培訓計劃、年度培訓工作計劃,或缺少必要的宣傳教育培訓設備設施和經費,每項扣2分。
5.5.1.2 培訓檔案 應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8 ①企業未建立培訓檔案,不得分。
②培訓檔案不健全、沒有進行培訓效果評估或需要改進而沒有改進,每項扣2分;效果評估質量差的,每項扣1分。
5.5.2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的,須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電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取得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組織培訓的培訓合格證。
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時間初次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 10 ①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未按要求進行安全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或未按要求接受再教育,不得分。
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要求進行安全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或未按要求接受再教育,每人次扣2分。
5.5.3 操作崗位人員教育培訓 50
5.5.3.1 基本要求 企業每年應對生產崗位人員進行生產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安全規程考試,使其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觸電急救及心肺復蘇方法,并確認其能力符合崗位要求。其中,班組長的安全培訓應制定專門的培訓制度,定期培訓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須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并公布。
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20 ①未對生產崗位人員進行每年一次生產技能、安全規程考試,不得分。
②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未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并公布的,不得分。
③企業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而上崗作業,每人次扣2分。
5.5.3.2 入廠培訓 新入廠員工在上崗前必須進行廠、部門、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危險性較大的崗位人員應熟悉與工作有關的氧氣、氫氣、乙炔、六氟化硫、酸、堿、油等危險介質的物理、化學特性,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 10 ①企業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分級不清、無針對性或流于形式,不得分。
②新入廠人員上崗前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或培訓時間不滿足要求,每人次扣2分。
5.5.3.3 四新培訓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5 涉及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的崗位操作人員未經專門的安全教育培訓而上崗,每人次扣2分。
5.5.3.4 轉崗培訓 生產崗位人員轉崗、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者,應進行部門和班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試,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5 企業對轉崗、離崗三個月以上重新上崗人員,未經部門、班組安全教育培訓,或未經考核合格后就允許上崗,或培訓內容、考試題無針對性,每人次扣2分。
5.5.3.5 特種作業與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 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離開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10 ①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按規定接受培訓,未經考核取得資格證書,每人扣2分。
②特種作業資格證未按相關規定年審、離開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的作業人員未經實際操作考核,每人次扣2分。
5.5.4 其他人員
教育培訓 企業應對相關方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現場有關安全知識的教育培訓,并經有關部門考試合格。
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教育,告知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法,并做好相關監護工作。 5 ①未對相關方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分;相關方作業人員未進行教育培訓并考試進入現場,每人扣2分;培訓內容無針對性或未根據作業活動特點,每處扣1分。
②未對外來人員進行教育和告知,每人次扣1分;培訓教育無針對性,每處扣1分。
5.5.5 安全文化
建設 企業應制定安全文化建設規劃,開展安全文化建設,促進安全生產工作。企業應采取多種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動,引導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態度和安全行為,逐步形成為全體員工所認同、共同遵守、帶有本單位特點的安全理念、價值觀和安全行為準則,實現法律和政府監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約束,保障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高。 5 ①未按照《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AQ/T9004-2008)的要求開展安全文化建設,不得分。
②企業未制定安全文化建設規劃,扣3分。
③安全文化建設未納入企業工作計劃,扣2分;企業安全理念不明確,扣1分;企業各部門、班組未逐級落實相應的安全文化建設實施方案并開展活動,每項扣1分。
5.6 生產設備設施(680分)
序號 項 目 內 容 標準分 評分標準
5.6.1 生產設備設施建設 20
5.6.1.1 “三同時”管理 企業應建立安全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管理制度,并實施。 10 ①未建立“三同時”制度,扣5分。
②建設項目安全設備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三同時”要求,每處扣5分。
5.6.1.2 建設項目
管理 企業應按規定對新建、擴建、技改等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等階段進行規范管理。
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
企業應明確工程項目的管理、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企業應及時辦理項目規劃、用地、報建等相關手續。
企業應組織工程項目管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過程中潛在的風險進行評估,編制施工方案。確保在工程項目實施前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并實施全面質量管理。
企業工程項目管理單位應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并確保檢查發現的問題得到及時處理。 10 ①企業在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總體開工方案、開工前安全條件確認和竣工驗收等階段未能進行規范管理,每處扣3分。
②設計、監理或施工單位資質不符合規定的,扣2分。
③未明確工程項目的管理、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扣2分;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或壓縮合同約定工期的,每項扣5分。
④未開展項目建設風險評估、安全技術交底、全面質量管理,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每項扣5分。
5.6.2 設備設施運行管理 65
5.6.2.1 管理基礎
工作 企業應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明確設備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主體、運行管理部門及其責任,保證其安全運行。代維護管理和委托維護管理應簽訂代維護、委托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企業應完善生產設備生命周期的技術檔案管理,分類建立完善主要設備臺帳、技術資料和圖紙等資料。
組織制定并落實設備治理規劃和年度治理計劃。
加強設備質量管理,完善設備質量標準、缺陷管理、設備異動管理、新設備投入運行驗收等制度,明確相應工作程序和流程。
保證備品、備件滿足生產需求。
舊設備拆除前應進行風險評估,制定拆除計劃、方案和安全措施。
每年對設備完好性進行評級(評價)或狀態評估。 15 制定了設備設施規范化管理制度并貫徹實施(此項為必備條件)
①企業未明確設備設施運行維護責任主體,或運行管理部門責任分界不清,不得分;代管或委托管理無協議,每項扣5分。
②臺帳統計不全,扣2分。
③無設備質量標準、缺陷管理、設備異動管理等制度,不得分。
④設備治理規劃和年度治理計劃未落實,扣5分。
⑤備品、備件不滿足生產需求,資料不全,扣3分。
⑥新投入設備未嚴格履行驗收制度,扣2分;舊設備拆除無方案,扣2分。
⑦未進行每年一次設備完好性評級(評價或狀態評估),不得分。
5.6.2.2 技術監督
管理 企業應建立電能質量、絕緣、電測、繼電保護與安全自動裝置、熱工、節能、環保、化學等技術監控(督)管理網絡體系和標準體系,落實各級監督部門職責和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組織或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主要設備的監造驗收及安裝、調試、試運行等過程中的技術監督和基建交接驗收的技術監督。
組織實施大修技改項目質量技術監督。定期組織召開技術監督工作會議,總結、交流監督工作經驗,通報信息,部署下階段工作。
對所管轄設備按規定進行監測,對設備檢修、維護的質量進行監督,并保存技術監督臺帳、報告。
制定技術改造管理辦法,定期對設備運行狀況進行綜合與專題分析和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組織編制項目實施的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
對影響和威脅電網安全的問題,督促有關單位整改。 10 ①未建立各項技術監督網和標準體系,未制定年度計劃,不得分。
②未制定技術監督管理制度,不得分;制定了制度但未落實,扣5分。
③技術監督報告存在較大問題,措施制定和實施不及時,未制定技術改造管理辦法,技改資料不全等,每項扣5分。
④對所管轄設備未按規定進行監測,未對設備檢修、維護的質量進行監督,未保存技術監督臺帳、報告,不得分;監督漏項,每項扣2分。
⑤對影響和威脅電網安全的問題,未督促有關單位整改,每項扣2分。
5.6.2.3 可靠性管理 制定可靠性管理工作規范,建立可靠性管理組織網絡體系,設置可靠性管理專職(或兼職)工作崗位,可靠性專責人員參加崗位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建立輸變電設備、配電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統,采集、統計、審核、分析、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可靠性報表,鼓勵開展城市低壓用戶供電可靠性工作。
編制可靠性管理工作報告和技術分析報告,評價分析設備、設施及電網運行的可靠性狀況,制定提高可靠性水平的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定期對可靠性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并開展可靠性管理成果應用。 10 ①未制定可靠性管理工作規范,不得分;企業可靠性管理專(兼)責人無證上崗,扣5分。
②未建立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統或不及時報送報表,不得分。
③可靠性管理工作報告和技術分析報告存在較大問題,扣5分;措施制定和實施不及時,扣5分。
④未開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總結、應用工作,扣5分。
⑤用戶年綜合供電可靠率(RS1)未達到99.96%,不得分。
5.6.2.4 運行管理 企業應建立輸變配電設備及其附屬設備的運行管理制度,執行輸變配電運行規程,監視設備運行工況,按照規定進行設備巡視維護、檢測試驗,保持設備完好。
完善設備的本質安全化功能,防止誤操作措施健全,安全自動裝置和繼電保護正確投入。
設備正常、異常運行、試驗、缺陷、故障、操作等各種記錄或電子備份檔案齊全。
監督運行值守人員嚴格執行調度命令、“兩票三制”和安全工作規程等規程制度。
完善設備檢修安全技術措施,做好檢修許可、監護、驗收等工作。
合理安排運行方式,做好事故預想,開展反事故演習。 15 ①未建立輸變配電設備運行管理制度,或因運行監視不到位發生不安全事件,扣5分;設備巡視維護、檢測不符合要求,扣2分;存在無票操作,不得分;操作票不合格,扣2分/張。
②設備定期輪換和試驗工作未執行,扣5分;執行不到位,扣2分。
③防止誤操作措施不健全,安全自動裝置和繼電保護未正確投入,不得分。
④記錄缺一種扣2分;記錄不完整、不詳實,扣1分/次。
⑤有違反調度命令、紀律的,不得分;存在無票操作,不得分;工作票、操作票不合格,扣2分/張。
⑥許可、監護、驗收失誤,不得分。
⑦未定期組織開展反事故演習、進行事故預想,扣2分。
5.6.2.5 檢修管理 制定并執行設備檢修管理制度,各種檢維修計劃齊全,健全設備檢修管理機構,規范檢修管理,大修、技改等項目應編制檢修進度網絡圖或進度控制表。
檢維修方案實行危險點分析或檢修作業指導書,對重大項目實行安全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執行檢修過程隱患控制措施,并進行監督檢查。
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國家能源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電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及達標評級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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