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化妝品標簽標識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化妝品標簽標識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化妝品標簽標識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化妝品標簽標識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
食藥監稽函〔2014〕113號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化妝品標簽標識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浙食藥監保〔2014〕1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在《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未修訂之前,質檢總局出臺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等規章仍具有法律效力。
二、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之后,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調整后的“三定”規定,如已承擔化妝品全過程監管職能,則作為化妝品執法主體,所有現行有效的化妝品監督規章均應作為執法依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