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1987年10月19日,最高法院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發給你們,請在涉外經濟審判工作中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和意見,望及時報告我院.
1987年10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關于涉外經濟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問題
(一)涉外經濟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是我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包括貨物買賣合同、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合作經營企業合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信貸合同、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成套設備供應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勞務合同、補償貿易合同、科技咨詢或者設計合同、擔保合同、保險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但國際海上運輸合同、國際航空運輸合同、國際鐵路運輸合同以及國際復式聯運合同除外.
(二)涉外經濟合同法也可以適用于港澳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內地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之間訂立的上述經濟合同,以及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港澳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外國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與港澳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在中國境內訂立或者履行的上述經濟合同.
(三)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之間以及他們同我國其他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不應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二、關于處理涉外經濟合同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
(一)對于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五條所說的“合同爭議”應作廣義的理解.凡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違約的責任,以及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發生的爭議,均應包括在內.
(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者發生爭議后,對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已有選擇的,人民法院在審理該項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以當事人選擇的法律為依據.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是中國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區的法律或者是外國法.但是當事人的選擇必須是經雙方協商一致和明示的.
(三)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必須適用中國法律,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合同條款無效.
(四)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或者發生爭議后,對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未作選擇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允許當事人在開庭審理以前作出選擇.如果當事人仍不能協商一致作出選擇,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
(五)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的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是指現行的實體法,而不包括沖突法規范和程序法.
(六)如果當事人未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時,對于下列涉外經濟合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在通常情況下是:
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并訂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并應買方發出的招標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2、銀行貸款或者擔保合同,適用貸款銀行或者擔保銀行所在地的法律.
3、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4、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5、技術轉讓合同,適用受讓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6、工程承包合同,適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7、科技咨詢或者設計合同,適用委托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8、勞務合同,適用勞務實施地的法律.
9、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運轉地的法律.
10、代理合同,適用代理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11、關于不動產租賃、買賣或者抵押的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
12、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13、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
但是,合同明顯地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關系,人民法院應以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為處理合同爭議的依據.
(七)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所的,應以與合同有最密切關系的營業所為準.當事人沒有營業所的,以其住所或者居所為準.
(八)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如果同涉外經濟合同法或者我國其他與涉外經濟合同有關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九)在應當適用我國法律的情況下,如果我國法律對于合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十)在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如果適用該外國法律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和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則不予適用,而應適用我國相應的法律.
(十一)在應適用的法律為外國法律時,人民法院如果不能確定其內容 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查明:
1、由當事人提供;
2、由我駐該國的使、領館提供;
3、由該國駐華使、領館提供;
4、由中外法律專家提供.
通過上列途徑仍不能查明的,可以參照我國相應的法律處理.
三、關于無效涉外經濟合同的確認問題
涉外經濟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認無效: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不具備合法主體資格的;
2、訂立合同的我國當事人未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授予對外經營權的;
3、訂立合同的我國當事人超越其經營范圍經營的;
4、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但被代理人在知道上述情況后未及時作否認表示的除外;
5、訂立合同未用書面形式的;
6、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國家主管機關批準成立的合同未經批準的,或者其重大變更或權利義務的轉讓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的;
7、一方當事人采用故意制造假相、隱瞞事實真相或者其他欺騙手段,致使對方形成錯誤認識與之訂立合同的;或者采用脅迫手段,以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害為要挾與之訂立合同的;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志,按不公平的條件訂立合同的;
8、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訂立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或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合同的;
9、合同內容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關于涉外經濟合同的撤銷問題
一方當事人對于下列涉外經濟合同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合同的訂立出于對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
(二)合同顯失公平.
被撤銷的涉外經濟合同從合同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五、涉外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的處理問題
(一)合同部分條款無效,如果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無效條款經當事人協商同意予以取消或者在改正后,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如果是由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而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如果當事人雙方對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假借簽訂涉外經濟合同進行違反國家法律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以及損害國家或者第三方利益的,除確認合同無效外,還應當追繳雙方非法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第三方,并可視其情節輕重,依據法律規定給予訓誡、罰款或者拘留等處罰;發現有經濟犯罪的,移交公安、檢察機關查處.
六、關于涉外經濟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一)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除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合同另有規定外,違約一方當事人賠償另一方當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一般應包括財產的毀損、減少、滅失和為減少或者消除損失所支出的費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獲得的利益(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就是指利潤),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是預定的賠償金.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即應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部份高于或者低于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酌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