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執行程序中如何變更主體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執行程序中如何變更主體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執行程序中如何變更主體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執行程序中如何變更主體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7年10月28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經復字第49號關于執行程序中如何變更主體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你院請示的問題,我院1987年10月15日法(經)復〔1987〕42號“關于企業開辦的公司被撤銷后由誰作為訴訟主體問題的批復”已作了原則的答復,你院可參照該批復的原則精神處理。
此復
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如何變更主體的請示 (87)經復字第49號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江浦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江浦縣人武部花木公司(以下簡稱花木公司)訴江浦縣民政局退伍軍人服務公司苗木園藝場(以下簡稱苗木園藝場)購銷龍柏樹苗合同糾紛一案,在法院主持下,雙方于1985年5月15日調解達成協議。江浦縣人民法院制作了調解書,并已送達生效。被告應按調解書于當年6月10日前償付原告人民幣35230元。但是苗木園藝場屆時只給付了13500元,尚欠21730元一直未付。
1985年11月,江浦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清理整頓公司時,花木公司因為不符合經營條件被吊銷了營業執照,由其主管部門江浦縣人武部負責清理其債權債務。苗木園藝場亦于1986年10月自動歇業,人員解散。其時,該場除欠花木公司2萬余元外,尚欠銀行貸款2萬元,無其它財產可清理。
江浦縣人武部向江浦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原調解協議。
經查:原苗木園藝場申請開業的主辦單位是縣民政局退伍軍人服務公司(已歇業),主管部門是該縣民政局。該園藝場有銀行帳戶、公章、財務合同章,實行獨立核算。但該園藝場開辦時,除貸款2萬元及借火葬場基建費2萬元外,無自有資金。
江浦縣人民法院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6)6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和國務院國發(1985)102號文件《關于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各類公司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在執行(85)江法經調字20號調解書時,要求苗木園藝場的主管部門江浦縣民政局承擔苗木園藝場尚未償付的21730元欠款。江浦縣民政局則提出江浦縣人武部和江浦縣民政局均不是原調解書的訴訟主體,不便作為訴訟當事人執行調解書。據此。縣、市兩級人民法院逐級向我院報告請示。
我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6)6號文件及國發(1985)102號文件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復〔1987〕33號批復,江浦縣人武部應作為此案的債權人,作為主管機關的江浦縣民政局因審核不當并造成嚴重的后果,應承擔苗木園藝場所遺留之債務,但雙方均不是訴訟中的當事人。對采取何種形式變更主體問題,我院意見:采用裁定的形式由原訴訟主體原告花木公司的主管機關人武部作為申請人,由原苗木園藝場的主管機關民政局作為被申請人,并在裁定中說明變更的事實及政策法律根據。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重審變更的意見,我們認為:原審法院對此案件審理在認定事實和法律的適用上并無不當,原審在審理時對主體確認是正確的,主要是在執行中原、被告倒閉,因而不適用再審程序。
對是否給被申請人以上訴權的問題,討論中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給被申請人上訴權。理由是:民事訴訟法(試行)一百二十二條中允許上訴的只有駁回起訴的裁定。但鑒于變更后的被申請人未參加訴訟而直接承擔債務,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7)法經字20號文件給被申請人上訴權。
另一種意見:不同意給被申請人上訴權。理由: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6)6號文件第六條及國務院國發(1985)102號文件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復〔1987〕33號文批復精神,被申請人江浦縣民政局是原審被告的上級主管部門,理應承擔清償原審被告人的債權和債務,不需給其上訴權。
以上意見當否,請批示。
198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