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辦法
關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辦法
四川省眉山市人大常委會
關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辦法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辦法
2007年1月19日眉山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2年4月26日眉山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四川省監督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常委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章 議題的確定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必須是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并根據六個方面的途徑確定:
(一)市人大常委會在調研、視察、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市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市人大常委會各委室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
第五條 “一府兩院”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實際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專項工作的要求。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在每年11月收集匯總,形成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一府兩院”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議題的視察和調查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常委會主任會議責成有關工作機構組織專題調查研究,同時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或市人大代表對專項工作進行視察。
第八條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座談走訪、聽取匯報、抽樣調查、問卷調查、實地察看、查閱有關資料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 開展視察、調查,必須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的原則,輕車簡從,深入基層,了解真實情況,探討研究新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十條 視察、調查結束后,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搞好意見匯總,并形成書面視察、調查報告,提交常委會主任會議審議。
在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30日前,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將視察或專題調查研究中發現的問題以及有關國家機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進行匯總,交由“一府兩院”研究并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四章 報告的草擬和送達
第十一條 “一府兩院”應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20日前,由其辦事機構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報告5日內提出修改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報告機關。
第十二條 “一府兩院”對報告修改后,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會;未作修改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在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和相關參閱資料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五章 會議的舉行
第十四條 專項工作報告涉及重大事項的,一般由“一府兩院”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并向常委會報告;專項工作報告內容涉及部門工作的,可由政府分管負責人報告;分管負責人因故不能到會報告,確實需要變更報告人的,可以委托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如該專項工作系市委常委分管,市人民政府可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報告,分管該項工作的市委常委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和回答詢問。
報告人發生變更的,報告機關應當于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第十五條 常委會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報告機關的負責人和其他與專項工作報告內容有關的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參加視察或專題調查研究的代表和專業人員列席常委會會議。
第十六條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進行評議。
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的評議意見,由常委會工作機構在七日內匯總整理,經主任會議決定,交報告機關及時辦理。報告機關應根據評議意見制定整改方案,在一個月內將整改方案報送常委會工作機構,并在評議的4個月內向常委會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七條 常委會對專項工作報告,重點審議下列內容:
(一) 報告機關是否依法開展有關專項工作;
(二) 報告的情況是否客觀真實;
(三) 工作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四) 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如需作出決議決定,常委會相應工作機構應提前草擬決議決定的初稿提交主任會議審議并提請市委原則同意。
第六章 審議意見和決議的辦理落實
第十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在會后3個工作日內匯總整理,由常委會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簽發,辦公室書面交由報告機關研究處理。
第二十條 報告機關應當在審議后將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在審議后的4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報告。
報告機關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并進行審議意見辦理落實情況的滿意度測評。
第二十一條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對專項工作報告或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作出決議,“一府兩院”應當在決議執行的6個月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一府兩院”對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重視不夠、辦理不力的,市人大常委會可在下次常委會會議上再次對該項工作進行審議。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一府兩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在書面材料出來后7日內向市人大代表通報并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眉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