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在辦理盜竊案件中如何理解和處理盜竊“自家”或“近親屬”財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在辦理盜竊案件中如何理解和處理盜竊“自家”或“近親屬”財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在辦理盜竊案件中如何理解和處理盜竊“自家”或“近親屬”財物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在辦理盜竊案件中如何理解和處理盜竊“自家”或“近親屬”財物問題的批復
最高檢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日《關(guān)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關(guān)于“要把偷竊自己家里或近親屬的,同在社會上作案的加以區(qū)別”如何理解和處理的請示收悉。
經(jīng)與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基本同意你們對“近親屬”和“自己家里”的理解以及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意見。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偷竊近親屬的財物,應包括偷竊已分居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偷竊自
己家里的財物,既包括偷竊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也包括偷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財物。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qū)別。
此復。
198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