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7年11月4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
你庭反映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第一審判處被告人死緩,被告人沒有上訴,但是被害人的近親屬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的,高級人民法院是按死刑復核程序審判,還是按照第二審程序審判的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對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有上訴的權利,而沒有對該案刑事部分上訴的權利。因此,被害人的近親屬對于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的,不會引起刑事案件的第二審程序。所以,對于該案還應按照死刑復核程序進行。對于該案附帶民事部分的上訴案件,鑒于該案原來是一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刑事案件和附帶民事案件也可以分開處理,仍可由原復核該案的合議庭審理附帶民事部分的上訴案件。
二、關于附帶民事的上訴案件,如果附帶民事部分的事實不清,需發回重審,是引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條文,還是引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條文的問題。我們認為,附帶民事部分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解決的問題,因此,在發回第一審法院重審的裁定中,應當引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必引用民訴法的有關條文。在附帶民事部分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定中,根據目前司法實踐的情況,應把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人,排在第一位。
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問題的電話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向你室反映兩個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
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第一審判處被告人死緩(因傷害致死)被告人沒有上訴,但是被害人的近親屬對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提出了上訴,第二審法院是按復核程序,還是按第二審程序審判?如果按復核程序審判,那么附帶民事部分的事實不清,需發回重審,在發回重審的裁定中是引用刑事訴訟法條文,還是引用民事訴訟法條文?在裁定書的順序中是將附帶民事的上訴人排在前面,還是將被告人排在前面?
198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