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鄒樹文金珠首飾在“文革”中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能否作為民事賠償案件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鄒樹文金珠首飾在“文革”中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能否作為民事賠償案件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鄒樹文金珠首飾在“文革”中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能否作為民事賠償案件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鄒樹文金珠首飾在“文革”中下落不明,人民法院能否作為民事賠償案件受理的批復
198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民他字第3號《關于鄒樹文先生金珠首飾賠償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述稱,鄒樹文夫婦在“文革”中怕再次被抄家,將一盒金珠首飾“上交”給南京市抗大附中紅衛兵總部負責人王自力(高三學生)和張登舟(初二學生)。一九七三年以來,鄒樹文及其家屬多次向有關部門提出要求落實政策,清退財物。你院就上述問題請示我院能否作為民事賠償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經研究,我們認為:鄒樹文夫婦要求清退“文革”中“上交”的金珠首飾,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的規定,屬于落實政策的問題,不應按一般民事賠償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