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一方提起上訴如何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一方提起上訴如何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一方提起上訴如何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一方提起上訴如何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字〔1985〕第19號《關于執行〈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中遇到的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審理終結后,當事人一方提出上訴,應按《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五條的規定,由上訴人在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當時不交的,原審人民法院應通知上訴人在五日內預交。當事人按《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四十七條
第二款的規定,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可向第二審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當時不交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依法將上訴狀發交原審人民法院的同時,應責成原審人民法院通知上訴人在5日內預交。經原審人民法院通知預交后,上訴人除有《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第十二
條規定的情況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此時如已超過上訴期,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對于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其上訴案件受理費的處理問題和關于民事案件原告人在第一審敗訴而在第二審勝訴時,第一審的訴訟費用由誰負擔的問題,本院曾分別以法(研)復〔1985〕21號和法(民)復〔1985〕31號批復作過答復,請參照執行。
此復。
198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