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勝訴一方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第二審的訴訟費應由誰負擔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勝訴一方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第二審的訴訟費應由誰負擔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勝訴一方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第二審的訴訟費應由誰負擔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勝訴一方當事人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第二審的訴訟費應由誰負擔等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向本院請示:(一)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后,勝訴一方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第二審的訴訟費用應由誰負擔?(二)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后,原、被告都不服,都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審的訴訟費用應由誰負擔?(三)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后,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上訴案件受理費是否發還上訴人?
上述第(三)問題,本院法(研)復〔1985〕21號《關于民事上訴案件受理費的幾個問題的批復》,已有明確答復。現對第(一)、(二)問題,答復如下:
第二審程序是上訴人要求上一級法院審查第一審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確、合法,以上訴權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訴訟程序;也是上一級法院通過第二審程序對第一審法院的審判進行檢查監督,使有錯誤的第一審裁判得到糾正的訴訟程序。所以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客體,是原審法
院的判決或裁定。據此,第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應視為上訴人在第二審敗訴,就應當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的訴訟費用。據以上理由,我們認為,對上述第(一)問題,應當由提起上訴的原審判決勝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第二審的訴訟費用;對上述第(二)問題,應
當由提起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擔第二審的訴訟費用。
198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