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四條第二項中的“儲蓄存款利息”。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征時間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