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同糾紛當事人一方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關于合同糾紛當事人一方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最高法院
關于合同糾紛當事人一方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關于合同糾紛當事人一方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5)滬高法辦字第110號請示收悉.關于合同糾紛當事人一方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一方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仲裁機關不予受理"的規定.合同糾紛的當事人一方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即使仲裁機關已經立案,并發出應訴通知書,而另一方拒絕應訴,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只要起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即應予以受理.但是如果合同糾紛的當事人一方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另一方作出答辯或者表示同意應訴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機關裁決后,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裁決不服
,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仲裁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此復
198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