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運輸審判庭的職責范圍和啟用印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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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運輸審判庭的職責范圍和啟用印章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運輸審判庭的職責范圍和啟用印章的通知
1987年11月24日,198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我院交通運輸審判庭已于1987年3月31日正式成立,從12月1日起開始辦公,現將《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運輸審判庭的職責范圍》發給你們,今后有關交通運輸審判工作,請與我院交通運輸審判庭聯系。
《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運輸審判庭》印章,從即日起正式啟用。印模附后。(略)
附: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運輸審判庭的職責范圍
一、審理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和各高級人民法院移送的重大、疑難的海事、海商、鐵路運輸等交通運輸方面的第一審案件。
二、審理各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的海事、海商、鐵路運輸等交通運輸方面的上訴案件。
三、審理經本院終審的海事、海商、鐵路運輸方面的再審案件。
四、處理當事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判決、裁定或復查處理的海事、海商、鐵路運輸等交通運輸方面案件的申訴和來信來訪。
五、監督各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有關海事、海商、鐵路運輸等交通運輸方面的審判工作。
六、負責指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跨海域、鐵路局的海事、海商、鐵路運輸等交通運輸方面的案件管轄。
七、協調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與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工作關系,幫助其解決在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八、對海事、海商、鐵路運輸等交通運輸方面的審判工作進行調查研究,總結經驗,選編案例,指導審判實踐。
九、辦理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交通運輸審判庭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