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訴后撤訴又向另一個人民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訴后撤訴又向另一個人民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訴后撤訴又向另一個人民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訴后撤訴又向另一個人民法院起訴該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經)請〔1985〕6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沈陽市化工設備廠為與烏魯木齊市化工廠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后撤訴,又以同一訴訟請求和同一被告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準予撤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八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對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因此,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沈陽市化工
設備廠的起訴應不予受理。沈陽市化工設備廠可向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
198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