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7年12月1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對你院1987年11月12日電話請示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企業內部因承包合同所產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尚無明確的法律依據,目前仍應按我院法(研)發[1985]28號通知中的精神辦理。即:大部分應由企業或上級主管機關調處,極少數違反法律,必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審查、從嚴掌握,而不宜鋪得過寬。
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人民法院可否受理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請示 (87)新法研字第24號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按最高人民法院法(研)發[1985]28號通知規定:“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大部應由企業或其上級主管機關調處,極少數違反法律,必須由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據此,我區各級法院對于一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未予受理。隨著經濟的發展,近年來這類糾紛不斷涌現,特別是經過本企業及其上級主管機關復議決定后,一方當事人仍然不服,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處理的情況經常發生。
我們認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企業內部承包事業的發展,這類糾紛還會增多。為了促進生產發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城鄉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經有關主管部門調處不成起訴到法院,法院可以受理。
以上意見妥否,請批復。
198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