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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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中國國際商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四)裁決書應加蓋“中國海事海事仲裁委員會”印章。
(五)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審理的案件,裁決依全體仲裁員或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書面意見應附卷,并可以附在裁決書后,該書面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六)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裁決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其他仲裁員的書面意見應附卷,并可以附在裁決書后,該書面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七)除非裁決依首席仲裁員意見或獨任仲裁員意見作出并由其署名,裁決書應由多數仲裁員署名。持有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在裁決書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八)作出裁決書的日期,即為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的日期。
(九)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第五十五條 部分裁決
(一)仲裁庭認為必要或當事人提出請求并經仲裁庭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作出最終裁決之前,就當事人的某些請求事項先行作出部分裁決。部分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部分裁決,不影響仲裁程序的繼續進行,也不影響仲裁庭作出最終裁決。
第五十六條 裁決書草案的核閱
仲裁庭應在簽署裁決書之前將裁決書草案提交仲裁委員會核閱。在不影響仲裁庭獨立裁決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就裁決書的有關問題提請仲裁庭注意。
第五十七條 費用承擔
(一)仲裁庭有權在裁決書中裁定當事人最終應向仲裁委員會支付的仲裁費和其他費用。
(二)仲裁庭有權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裁決書中裁定敗訴方應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費用。仲裁庭裁定敗訴方補償勝訴方因辦理案件而支出的費用是否合理時,應具體考慮案件的裁決結果、復雜程度、勝訴方當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實際工作量以及案件的爭議金額等因素。
第五十八條 裁決書的更正
(一)仲裁庭可以在發出裁決書后的合理時間內自行以書面形式對裁決書中的書寫、打印、計算上的錯誤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作出更正。
(二) 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30天內就裁決書中的書寫、打印、計算上的錯誤或其他類似性質的錯誤,書面申請仲裁庭作出更正;如確有錯誤,仲裁庭應在收到書面申請后30天內作出書面更正。
(三)上述書面更正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應適用本規則第五十四條第(四)至(九)款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補充裁決
(一)如果裁決書中有遺漏事項,仲裁庭可以在發出裁決書后的合理時間內自行作出補充裁決。
(二) 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后30天內以書面形式請求仲裁庭就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作出補充裁決;如確有漏裁事項,仲裁庭應在收到上述書面申請后30天內作出補充裁決。
(三)該補充裁決構成裁決書的一部分,應適用本規則第五十四條第(四)至(九)款的規定。
第六十條 裁決的履行
(一)當事人應依照裁決書寫明的期限履行仲裁裁決;裁決書未寫明履行期限的,應立即履行。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章 簡易程序
第六十一條 簡易程序的適用
(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或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但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或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適用簡易程序。
(二) 沒有爭議金額或者爭議金額不明確的,由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涉及利益的大小以及其他有關因素綜合考慮決定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第六十二條 仲裁通知
申請人提出仲裁申請,經審查可以受理并適用簡易程序的,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應向雙方當事人發出仲裁通知。
第六十三條 仲裁庭的組成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依照本規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成立獨任仲裁庭審理案件。
第六十四條 答辯和反請求
(一) 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后20天內提交答辯書及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如有反請求,也應在此期限內提交反請求書及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應在收到反請求書及其附件后20天內針對被申請人的反請求提交答辯。
(三)當事人確有正當理由請求延長上述期限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延長;仲裁庭尚未組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作出決定。
第六十五條 審理方式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審理案件,可以在征求當事人意見后決定只依據當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和證據進行書面審理,也可以決定開庭審理。
第六十六條 開庭通知
(一)對于開庭審理的案件,仲裁庭確定第一次開庭日期后,應不晚于開庭前15天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請求延期開庭,但應于收到開庭通知后3天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二)當事人有正當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規定提出延期開庭申請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請,由仲裁庭決定。
(三)再次開庭審理的日期及延期后開庭審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請,不受上述第(一)款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七條 作出裁決的期限
(一)仲裁庭應在組庭后3個月內作出裁決書。
(二)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為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間不計入上述第(一)款規定的裁決期限。
第六十八條 程序變更
仲裁請求的變更或反請求的提出,不影響簡易程序的繼續進行。經變更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所涉爭議金額分別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案件,除非當事人約定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變更為普通程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
第六十九條 本規則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章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本規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香港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七十條 本章的適用
(一)仲裁委員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本章適用于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的仲裁案件。
(二)當事人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仲裁或約定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在香港仲裁的,由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案件。
第七十一條 仲裁地及程序適用法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為香港,仲裁程序適用法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決為香港裁決。
第七十二條 管轄權決定的作出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及/或仲裁案件管轄權的異議,應不晚于第一次實體答辯前提出。
仲裁庭有權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效力以及仲裁案件的管轄權作出決定。
第七十三條 仲裁員的選定或指定
仲裁委員會現行仲裁員名冊在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中推薦使用,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外選定仲裁員。被選定的仲裁員應經仲裁委員會主任確認。
第七十四條 臨時措施和緊急救濟
(一)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庭有權決定采取適當的臨時措施。
(二)在仲裁庭組成之前,當事人可以按照《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緊急仲裁員程序》(本規則附件三)申請緊急性臨時救濟。
第七十五條 裁決書的印章
裁決書應加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印章。
第七十六條 仲裁收費
依本章接受申請并管理的案件適用《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表(二)》(本規則附件二)。
第七十七條 本規則其他條款的適用
本章未規定的事項,適用本規則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仲裁語言
(一)當事人對仲裁語言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對仲裁語言沒有約定的,以中文為仲裁語言。仲裁委員會也可以視案件的具體情形確定其他語言為仲裁語言。
(二)仲裁庭開庭時,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證人需要語言翻譯的,可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提供譯員,也可由當事人自行提供譯員。
(三)當事人提交的各種文書和證明材料,仲裁庭或仲裁委員會仲裁院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的中文譯本或其他語言譯本。
第七十九條 仲裁費用及實際費用
(一)仲裁委員會除按照制定的仲裁費用表向當事人收取仲裁費外,還可以向當事人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費用,包括仲裁員辦理案件的特殊報酬、差旅費、食宿費、聘請速錄員速錄費,以及仲裁庭聘請專家、鑒定人和翻譯等費用。仲裁員的特殊報酬由仲裁委員會仲裁院在征求相關仲裁員和當事人意見后,參照《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費用表(二)》(本規則附件二)有關仲裁員報酬和費用標準確定。
(二)當事人未在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為其選定的仲裁員預繳特殊報酬、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費用的,視為沒有選定仲裁員。
(三)當事人約定在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仲裁中心所在地之外開庭的,應預繳因此而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費用。當事人未在仲裁委員會規定的期限內預繳有關實際費用的,應在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仲裁中心所在地開庭。
(四)當事人約定以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為仲裁語言的,或根據本規則第六十一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但當事人約定由三人仲裁庭審理的,仲裁委員會可以向當事人收取額外的、合理的費用。
第八十條 規則的解釋
(一) 本規則條文標題不用于解釋條文含義。
(二) 本規則由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規則的施行
本規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則施行前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仍適用受理案件時適用的仲裁規則; 雙方當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適用本規則。
(海仲委2015年版《仲裁規則》及其附件一至附件三,請登錄查詢www.cma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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