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印發《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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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印發《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規定》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印發《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規定》的通知
海安全[2012]8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海事局,各直屬海事局:
為規范海事行政執法,便民、高效地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海事調查處理水平,現將《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實施,并將該規定轉發至轄區相關單位。各單位在實施過程中如有困難和問題,請及時報我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12年12月26日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規定
第一條 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事故各當事方書面申請、海事管理機構認定,案情簡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簡稱“小事故”),適用本規定開展調查處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涉及載客類、危險品運輸、國際航行船舶、外國籍船舶的事故;
(二)任一當事方在結案前對簡易程序適用性有異議的事故;
(三)發現船舶、船員存在假證、無證等嚴重違章行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機構認為事故具有廣泛吸取教訓意義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機構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調查處理的事故。
前款所稱的小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交通運輸部頒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統計辦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海事調查人員開展事故調查取證工作,人數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應持有海事調查官證書。
第四條 海事管理機構執行簡易程序應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當事人申請。
各當事人向有事故管轄權的海事管理機構遞交授權人簽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申請書》(見附件1)。
(二)評估簡易程序適用性。
海事管理機構應派員對當事船舶和事故現場采取勘視、檢查、測量、拍照、錄像等法律允許的方式進行現場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現場勘查記錄,初步確認事故經過和核實事故損失,評估是否適用簡易程序。
(三)啟動簡易程序。
如適用簡易程序,應書面(見附件2)告知啟動簡易程序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收集證據。
適用簡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調查人員可以根據事故情況詢問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事故發生情況,并作相關記錄。
當事人應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供船舶、浮動設施及有關設備、人員的證書復印件,相關文書、日志、記錄簿復印件及電子助導航儀器、設備相關記錄備份。
(五)制作結論書。
詢問、記錄完畢,相關文書、證據備份后,海事調查人員應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見附件3),由當事人簽字確認,作為事故認定的證據。
屬內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代替《內河交通事故調查結論書》送達當事人。
第五條 適用簡易程序的事故,結案以事故當事人在《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簽字為準,不適用《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案管理規定》(海安全[2007]324號)。
第六條 為保證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客觀、公正進行,海事管理機構應按規定做好相關證據的保存工作。
第七條 執行簡易程序的事故調查應在接到各當事方遞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申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經上級海事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第八條 海事調查人員經評估認為不適用簡易程序,或在執行簡易程序過程中,發現所調查的事故超過小事故等級或具備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的規定,應終止適用簡易程序,按規定程序進行調查處理,并書面告知事故當事人。
第九條 當事人共同申請調解的,海事調查人員應當場進行調解,并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調解不成或當事人不執行調解結果的,當事人還可以向海事仲裁中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對海事調查中發現的問題,海事管理機構應按規定程序簽發海事安全管理建議。
第十一條 對事故調查中發現的事故當事人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海事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調查的事故,各海事局應做好其報告、統計、分析等相關工作。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申請書
事故種類 事故時間
事故水域 直接經濟損失
船 名 所有人/經營人
國籍/船籍港 出發港 目的港
總 噸 載貨(噸)或載客(人) 船員人數
事故損失 聯系人(船長) 聯系電話
船名/其他 所有人/經營人
國籍/船籍港 出發港 目的港
總 噸 載貨(噸)或載客(人) 船員人數
事故損失 聯系人(船長) 聯系電話
事故經過描述
當事方
申請意見
及簽章
注:事故當事方可單獨或共同簽字遞交申請書,但不應超過事故發生后48小時
附件2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通知書
. 簡易處理〔20 〕 號
:
年 月 日 時,你船/設施在 ,發生 事故,造成 。根據你的申請及相關規定,該事故符合《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簡易程序規定》的要求,本局/處將啟動簡易程序調查處理該事故,你有權:
1、在結案前對調查程序和內容提出異議,要求相關利害調查人員回避或申請采用一般程序開展海事調查;
2、如對民事糾紛存在異議,可共同申請海事調解、海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同時,請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積極配合我局/處調查和處理工作,提供相關事實證據。
局/處
年 月 日
附件3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結論書
. 海事局(處)(簽章)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事故種類 事故時間
事故水域 直接經濟損失
船 名 所有人/經營人
國籍/船籍港 出發港 目的港
總 噸 載貨(噸)或載客(人) 船員人數
事故損失 聯系人(船長) 聯系電話
船名/其他 所有人/經營人
國籍/船籍港 出發港 目的港
總 噸 載貨(噸)或載客(人) 船員人數
事故損失 聯系人(船長) 聯系電話
事故經過
事故原因
責任認定
及處理結果
當事人共同
簽字確認
海事執法人員:
注1:事故當事人多于兩方的相應增加當事船舶概況欄;
注2:事故經過、事故原因等項目欄如不足填寫,可另附材料;
注3:本表可一式多份,以備海事管理機構存檔及送交涉案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