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行政審批監督管理辦法
東營市行政審批監督管理辦法
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政府
東營市行政審批監督管理辦法
東營市行政審批監督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第187號
《東營市行政審批監督管理辦法》已于2014年7月15日經市七屆人民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東營市人民政府市長
2014年7月17日
東營市行政審批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審批管理,規范行政審批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審批,改善經濟和社會發展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和垂直管理部門(以下統稱行政審批實施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實施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實施行政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市機構編制部門、監察部門、政府法制機構、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和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五條市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指導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落實國務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審核和管理市級行政審批項目,對市級行政審批項目實行目錄化、動態化、透明化、規范化管理,對全市各類行政審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工作由市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承擔。
第六條市監察部門負責查處行政審批違法違紀行為,對部門單位應用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實時監察、預警糾錯、過錯責任追究等工作。
第七條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行政審批項目的合法性審查,規范行政審批裁量權。
第八條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負責對進駐部門、進駐事項的辦理進行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負責政務服務中心行政審批網絡運行系統維護應用、升級改造等工作。
第九條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是實施審批的責任主體,負責規范部門審批程序,優化審批流程,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管理和事中事后監管。
第十條市機構編制部門會同市監察部門、政府法制機構和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組織行政審批實施部門規范多部門、多層級審批流程,推進網上審批、集中審批、并聯審批工作,完善部門協商辦理機制。
第三章目錄管理
第十一條行政審批實施部門現行合法、有效的行政審批項目分別納入《東營市市政府部門單位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和《東營市垂直管理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以下統稱《目錄》)。未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項目,一律不得實施。
第十二條《目錄》由市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目錄》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
(二)行政審批內容;
(三)行政審批法定依據;
(四)行政審批條件及申請材料;
(五)行政審批受理機關和決定機關;
(六)行政審批程序及期限;
(七)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八)行政審批收費及審驗;
(九)其他需要公開的信息。
第十四條實施行政審批,必須嚴格遵循《目錄》載明的項目要求,不得擅自增設行政審批條件及申請材料,不得無故拖延行政審批期限,不得違法收費和審驗。
第十五條市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審批項目,以及市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情況,對《目錄》內容進行動態調整。
因法定事由,行政審批項目增減或者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實施部門應當提出變更申請,市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對《目錄》涉及的相關項目或者內容進行調整,并予以公告。
市機構編制部門可以依照職責,依法提出行政審批項目變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對《目錄》涉及的相關項目或者內容進行調整,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目錄》的編制和調整,應當經市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七條因行政審批實施部門的原因,應當納入《目錄》的行政審批項目而未納入,造成行政管理缺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章項目辦理
第十八條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將行政審批職能集中到本部門的一個內設機構,并將該機構集中到政務服務中心,實現部門行政審批權向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授權到位,行政審批項目在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到位。
第十九條深化行政審批網絡運行系統應用,規范和整合行政審批實施部門的業務系統,推進市縣兩級行政審批系統聯網,實現行政審批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全程管理和電子監察,提高審批效率。
第二十條行政審批實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印制《項目服務告知單》,并將下列內容予以公示: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和設定的法律依據;
(二)申請行政審批項目應當具備的條件;
(三)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審批流程;
(五)依法應予提交的材料;
(六)承諾辦理時限;
(七)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和收費許可證;
(八)具體經辦人、責任人和聯系方式等其他需要告知申請人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后,根據下列情況作出相應處理:
(一)申請項目屬本部門受理范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受理;
(二)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補齊補正全部內容后,應當即時受理;
(三)申請項目依法不需要審批或者不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
(四)受理時應當向申請人承諾辦結時限。
行政審批實施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公示范圍之外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承諾期限內辦結,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應當由行政審批實施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將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依法需要轉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在承諾時限內審查完畢并協助辦理。
第二十四條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征求與審批項目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和個人的意見,也可采取聽證等方式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五條涉及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行政審批項目,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行政審批項目的其他具體辦理制度和要求,按照《東營市政務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改進工作方式,加強監督管理。對取消審批后仍需加強監管的事項,建立健全后續監管制度,完善監測體系,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對保留的審批事項,通過實地檢查、抽樣檢查、檢驗檢測等方式,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從事行政審批事項活動加強監管;對下放和轉移的審批事項,加強指導檢查,保證審批事項嚴格依法實施。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審批各環節的監督,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條市監察部門、機構編制部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完善行政審批投訴受理、調查、處理等制度,運用電子監察系統開展行政審批效能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設定、實施行政審批的行為。
受理投訴的機構、渠道和相關工作制度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投訴人實名投訴的,受理機關應當在受理投訴后1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意見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一條行政審批實施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機構編制、監察部門報市政府批準,責令該部門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一)擅自實施《目錄》之外行政審批項目的;
(二)擅自改變《目錄》規定內容,增加行政審批條件和申請資料的;
(三)擅自設立收費和審驗項目的;
(四)對行政審批項目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的;
(五)其他應予糾正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行政審批實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的;
(二)無正當理由,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三)辦理行政審批或者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審批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行政審批實施部門不依法實施行政審批的,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行政審批實施部門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機構編制部門報告本部門上年度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市機構編制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行政審批的年度實施情況進行分析,對有關問題進行調研并提出意見,加強對行政審批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五條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作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重要內容,納入市政府綜合考核。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2008年11月14日東營市人民政府印發的《東營市行政審批監督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