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郴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決定》已經2014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2014年10月17日
郴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關于公布取消下放保留的行政許可
項目目錄的決定
2014年以來,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27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湘政發〔2013〕24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湘政發〔2013〕33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湘政發〔2013〕4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湖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湘政發〔2014〕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湘政發〔2014〕17號)要求和有關規定,組織對市政府各部門(單位)的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新一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和論證,市人民政府決定:取消行政許可項目5項(其中部分取消3項);下放管理層級行政許可項目31項(其中部分下放管理層級4項)。清理規范后,市本級保留實施行政許可項目98項,中省垂管單位保留實施行政許可項目8項。
對公布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實施機關要自決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不得以任何名義變相實施;對公布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許可項目,各縣市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落實和銜接工作,防止出現管理脫節現象,市級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工作,做到權力下放,監管和服務標準不降;對公布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兩集中、兩到位”改革的要求,將其納入市政務服務中心和網上行政審批系統進行公開審批,屬于并聯審批、聯合驗收事項的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實施審批的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明確監管責任,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并根據每一項行政許可項目的特點制定詳細的服務規范和標準,提高行政審批效能。
今后新增、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相關部門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要求,報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由市政府統一向社會公布。未經審核、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一律不得實施。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與本決定不一致的,以本決定為準。
附件:1.取消和部分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5項)
2.下放和部分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31項)
3.市本級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98項)
4.中省垂管單位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8項)
郴州市政府令第13號.doc
http://www.czs.gov.cn/html/uploadfiles/201411/2014111217200037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