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82號)
《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15年1月1日
山東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本省各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從事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運行的經費管理、資產使用和后勤服務等相關事務。
第三條 機關事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機關事務管理體制,推進本級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和節約利用資源。
各機關應當對本機關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嚴格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管理本級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機關事務工作。
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主管省級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國內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機關后勤體制改革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對舉報和發現的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的問題,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機關事務管理和后勤服務職能分開的原則,分類推進機關后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各機關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國家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
本辦法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機關運行所需要的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推進保障服務的均等和統一。
機關運行實物定額主要包括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實物的數量、質量、技術等標準。
機關運行服務標準主要包括會議、差旅、培訓、物業服務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服務的內容和等級標準。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有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各機關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采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各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各機關的需求,對其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節能改造、后勤服務等事務,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和財力狀況,編制需求計劃,經費的使用管理按照本級人民政府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各機關采購機關運行所需要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滿足節能環保的要求,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第十四條 各機關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中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實施的項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以項目特殊為由規避政府集中采購;對于技術規格易于統一的項目,經財政部門批準,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實行批量集中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證采購質量,發揮規模效益。
第三章 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資產的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第十六條 機關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對機關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定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各機關按照規定負責本機關資產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接受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機關資產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
各機關應當按照機關資產配置標準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編制本機關資產配置計劃,建立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工作規程,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納入統一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定期進行資產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是省級機關辦公用房產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對省級機關辦公用房所有權以及相應土地使用權依法組織辦理統一權屬登記。設區的市、縣(市、區)級機關辦公用房和土地使用權權屬管理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各機關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標準,對本級各機關辦公用房建筑面積、工作人員辦公室使用面積進行核定,統一調劑使用本級機關辦公用房。
各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機關辦公用房面積標準規定,超過核定面積標準的辦公用房,或者因辦公用房新建、調整和機構變動等需要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及時移交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第二十一條 各機關需要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從本級機關現有辦公用房中調劑解決。需要建設、購置或者租用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優先采用集中統一建設、購置或者租用的方式解決,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確需分散建設、購置或者租用的,經批準可以由使用機關組織實施。
辦公用房建設、購置或者租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標準,符合簡樸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
第二十二條 各機關應當定期對本機關使用的辦公用房安全、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做好辦公用房的維修和日常管理。
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應當由使用或者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本級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嚴格按照評估論證、造價審核、批前公示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經審核批準的項目,列入年度維修計劃,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是省級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按照分工具體承擔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編制、配備、更新及報廢處置工作;指導和監督各設區的市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省級執法執勤用車進行核定和規范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加強本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改革機關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并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
各機關應當按照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管理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編制和配備標準,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違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給予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 各機關需要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的,應當提出申請,由本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規定,編制配備更新計劃,財政部門根據配備更新計劃和財力狀況,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列入部門預算,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省級機關公務用車的調撥、轉籍、過戶以及報廢處置等,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和審核后,由各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設區的市、縣(市、區)機關公務用車的調撥、轉籍、過戶以及報廢處置等,按照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機關應當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完善公務用車油耗、維修保養費用單車核算和獎罰機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的規定,降低運行成本。
第四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機關應當積極推進機關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逐步開放機關后勤服務市場,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為機關提供專業化服務,降低機關運行成本。
集中辦公區應當共享后勤服務資源,不得重復建設和配置。具備條件的集中辦公區,后勤服務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后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后勤服務的基本范圍和內容,制定機關后勤服務及物業服務標準,完善引進專業化服務管理制度,加強對各機關后勤服務以及引進社會物業服務組織招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后勤服務資源。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后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提供后勤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務實節儉、簡化禮儀的原則,按照國內公務接待規定,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機制,對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省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完善省級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和標準,指導、協調全省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承擔相關接待工作。
各機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制度和標準,規范接待程序,不得超標準、超范圍安排接待。
第三十條 各機關應當精簡會議活動,改進會議形式,嚴格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
各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會議經費管理制度,節省會議開支,降低會議成本。
第三十一條 各機關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機關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綠化美化、愛國衛生等社會事務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不及時依法調查處理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超預算、超標準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的;
(二)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
(三)未按照規定批準程序建設、購置、租用或者維修辦公用房的;
(四)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五)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車輛,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違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給予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礬?公務用車的;
(六)超出規定的項目或者標準提供后勤服務的;
(七)超標準、超范圍安排公務接待的;
(八)安排與本機關業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或者培訓的。
第三十五條 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