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專利獎勵辦法
泰安市專利獎勵辦法
山東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專利獎勵辦法
政府令【第169號】泰安市專利獎勵辦法
《泰安市專利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14年12月15日
泰安市專利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調動單位和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提高技術創新專利保護水平,促進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山東省專利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泰安市專利獎(以下簡稱專利獎),對通過專利工作為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專利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獎金分別為30000元、15000元、7000元。專利獎每年評審一次,實行限額授獎,授獎數量不超過申報總數的40%。一等獎項目不超過5項,二等獎項目不超過15項,三等獎項目不超過20項。
第三條 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市政府設立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利獎的評審工作。市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具體人選由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聘任。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專利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專業范圍內專利獎的初步評審工作。市評審委員會應當組織各專業評審組,根據各專業的特點制定專利獎的具體評審標準。
第六條 申報專利獎評獎的專利應當達到以下標準:(一)專利技術價值高,創新性強,或者在技術上有重大突破,對推動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較大作用;(二)符合產業發展方向; (三)專利實施后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七條 專利獎申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屬于泰安市轄區內的單位或個人,擁有且在本市內實施的中國專利;(二)已被授予專利權并維持有效權利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三)該專利無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也沒有他人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四)未獲得過國家、省、市專利獎的專利。
第八條 申報專利獎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泰安市專利獎申報書》; (二)專利證書和專利公告文件; (三)特殊產品相關市場準入證明; (四)專利實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料;(五)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實物、模型或照片;(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專利獎按以下規定的程序評審:(一)專利權人或專利實施單位、專利發明人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按要求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書,并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有效、真實的材料,報送所在縣(市、區)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市直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二)各縣(市、區)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市直有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根據申報條件對參評項目簽署推薦意見后,報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三)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分送市評審委員會各專業評審組,由各專業評審組進行初步評審后,提出獲獎項目、獎勵等級的初步評審建議,并根據專利權利人確定擬獲獎單位或個人;(四)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各專業評審組初步評審建議后,報市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審,作出獲獎項目、獎勵等級的評審意見;(五)評審意見通過泰安市知識產權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對提出的異議及時復查核實,并將復查結果報市評審委員會 ,由市評審委員會作出復查決定;(六)公示期滿后,市評審委員會將評審意見報市政府研究決定。
第十條 市政府批準后,向獲得市專利獎的單位或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市專利獎的獎金、榮譽證書和評審經費從市專利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市政府應根據科技、經濟發展的需要,適時提高市專利獎勵經費和獎金數額。獲獎項目應在泰安市知識產權局網站上進行公布。
第十一條 獲得專利獎項目的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應將其獲獎情況及相關業績記入本人檔案,并可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聘任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專利獎的,由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取消該單位或個人兩屆申報專利獎的資格。
第十三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專利獎的,由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市評審委員會 工作人員及推薦單位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以權謀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