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十堰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市)規劃(2014—2030)》和《十堰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三年行動計劃(2015—2017)》的決議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十堰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市)規劃(2014—2030)》和《十堰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三年行動計劃(2015—2017)》的決議
湖北省十堰市人大常委會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十堰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市)規劃(2014—2030)》和《十堰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三年行動計劃(2015—2017)》的決議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十堰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市)規劃(2014—2030)》和《十堰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三年行動計劃(2015—2017)》的決議
(2014年12月30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十堰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市人民政府關于提請審議《十堰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市)規劃(2014—2030)》(以下簡稱《規劃》)和《十堰市創建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三年行動計劃(2015—2017)》(以下簡稱《行動計劃》)的議案。會議認為,建設生態文明是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一項重要戰略任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的重要組成部分。十堰市作為全國重要的生態功能區和南水北調中線工程核心水源區,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光榮任務,創建國家生態文明示范區對我市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會議認為,《規劃》和《行動計劃》指導思想明確,目標定位準確,內容全面具體,保障措施有力,符合我市生態文明建設實際。會議決定批準《規劃》和《行動計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