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文件檢驗工作細則(試行)
人民檢察院文件檢驗工作細則(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文件檢驗工作細則(試行)
人民檢察院文件檢驗工作細則(試行)
1988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結合人民檢察院文件檢驗工作實踐,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文件檢驗是刑事科學技術的重要組成部門,是運用現代科學的理論和方法,為揭露犯罪,證實犯罪提供科學證據的專門技術手段。
第三條 文件檢驗的任務是: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案件中的有關筆跡、印章、印文、票據、商標、文印品、印刷品以及紙張、墨跡等進行檢驗鑒定。
第四條 文件檢驗的工作范圍是:
一、對檢察機關自行偵查案件中的文檢物證材料進行檢驗和鑒定。
二、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批捕、審查起訴案件和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的有關文檢物證材料,進行審查復檢。
三、對上級檢察機關和其他機關送檢的文檢物證材料。經檢察長批準,方可進行檢驗。
第五條 文件檢驗鑒定權必須由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文檢技術人員來行使。技術職務尚未評定前,經省級檢察機關刑事技術部門審查認可后,方可行使鑒定權。
第六條 根據有關規定,鑒定人是否應當回避,由所在檢察機關的檢察長決定。
第七條 鑒定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應出庭作證,宣讀鑒定結論。對案件當事人、辯護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的與案件有關的文檢鑒定中的問題時,鑒定人應予以解答,與鑒定無關的或具體技術問題,鑒定人有權拒絕回答。
第八條 文檢技術人員必須遵守《刑事技術人員工作守則》,做到實事求是,依法辦事,認真負責,嚴格保守案情機密。
第二章 送 檢
第九條 各檢察業務部門承辦的案件,需要進行文檢檢驗鑒定時,應填寫《委托鑒定書》,由送檢部門領導簽定,向刑事技術部門送檢。
第十條 送檢的檢材,原則上要求是原件,樣本材料應符合檢驗和鑒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對筆跡檢驗樣本的要求是:
一、必須是嫌疑人親筆跡材料。
二、與檢材字體基本一致,書寫速度接近、書寫條件相似。
三、應有不同時期的筆跡材料。
四、有足夠數量的相同單字。
第十二條 送檢的壓痕筆跡和復寫筆跡等容易損壞的檢材時,應妥善包裝和運送。盡可能保持原樣不變。
第十三條 送檢的檢材需要化驗分析的,應分別妥善包裝,防止污染,并應在包裝上注明案別、名稱、數量及提取日期和送檢單位。
第十四條 為順利進行檢驗,有利于作出正確的結論,送檢部門應如實介紹案情及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 向上級檢察機關呈送復核時,除將原鑒定的檢材和樣本材料全部送檢外,還應將原檢驗的特征比對表、檢驗記錄和綜合評斷記錄一并送交。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六條 受理文件檢驗鑒定時,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查驗《委托鑒定書》;
二、聽取送檢人的案情介紹和鑒定要求;
三、查驗檢材有無鑒定條件,核對檢材的名稱、數量,列出清單;
四、查驗樣本的來源和收集的方法,確定是否具備檢驗鑒定要求的條件;
五、根據查驗結果,確定是否接受委托或要求補充樣本材料。對需要補充樣本的,應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 接受委托時,應填寫《受理檢驗鑒定登記表》,由刑事技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指定專人檢驗鑒定。
第四章 檢 驗
第十八條 文件檢驗按下列程序進行:預備檢驗、分別檢驗、比較檢驗、綜合評斷。每個程序都要制作檢驗記錄。
第十九條 預備檢驗,應根據送檢要求設計檢驗方案,確定檢驗方法,做好器材、資料和材料準備。
第二十條 分別檢驗,主要是對檢材和樣本材料分別進行觀察研究,或取材化驗。經過反復檢驗,力求明確檢材和樣本的性質、狀態和特征的價值、作用及變化規律。筆跡檢驗必須制作對比表。
第二十一條 比較檢驗,主要是通過對檢材和樣本各個相應特征的比較,反復對照,充分提示它們之間的異同和內在聯系。
第二十二條 綜合評斷,是對比較檢驗的結果進行科學分析和綜合研究,以確定是否作出鑒定結論。評斷時,要注意從特征的質量和數量等方面全面研究,明確解釋符合點和差異點形成的原因、規律和科學依據。
第二十三條 在檢驗過程中需進行實驗的,首先要制定周密的計劃,由主檢人組織實施。實施過程要嚴格選用與檢材質量、形態等條件相同的材料,采取與案件檢材形成相近似的方法進行,實驗情況要如實記錄,并由參加實驗的人員簽名(實驗記錄不能代替鑒定書)。
第二十四條 對檢材和樣本要肥善保管,防止丟失和損壞。檢驗中如要損壞檢材原件時,應征得送檢單位同意后方能進行。實施前還應對原件進行復制。
第二十五條 文檢鑒定的時限:受理后應盡速進行檢驗,一般案件應在受理案件起10日內做出鑒定結論,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第五章 鑒定書的制作
第二十六條 應根據受理案件的檢材性質,擬定明確的鑒定標題。如:《筆跡鑒定書》、《印文鑒定書》、《商標鑒定書》、《紙張檢驗報告》等。
第二十七條 鑒定書包括文字和照片兩部分。文字部分的內容包括:緒論、檢驗、論證、結論。有些簡明的案件,也可不寫論證,但論證性質的內容應寫入檢驗部門。
一、緒論。應包括:何時、何單位、保人送檢的案件,送檢的檢材和樣本數量及檢驗要求等。
二、檢驗。應寫明:采用的檢驗方法、檢驗所見、檢材和樣本材料的質量、形狀、特征以及進行比較檢驗所發現的符合點和差異點等。
三、論證。主要應明檢驗采用方法的原理、公式和程序,對相同或差異點做出科學解釋。
四、結論。根據檢驗要求和檢驗結果,確切地做出認定或否定結論,或分析意見。
五、鑒定書的文字,要力求客觀明確,繁簡有致、結構嚴密,論證有力。但不要過細地描述文件檢驗技術環節。
六、對復核的案件,應出具《復核鑒定書》。
第二十八條 照片部分是鑒定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輔助文字論述的直觀材料。照片部分包括:文件物證的全貌照片、樣本概貌照片和所選用的單字比對照片、特征并列對比照片、技術檢驗效果照片等。
一、所用照片均應注寫文字說明。
二、單字比對照片,要根據案情需要選用足夠量的相同單字。左邊貼檢材筆跡,右邊貼筆跡樣本。檢驗的單字均應標明所選用的特征。
三、技術檢驗照片應分為兩套,其中一套建立副本留檔存查。
四、照片上的特征標志符號要標劃清晰、準確。符合點用紅色標劃,差異點用藍色標劃。
第二十九條 鑒定書的簽發
一、鑒定書草稿擬定后,應經主管領導簽發,打印成正式鑒定書,并加蓋“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專用章”。
二、“刑事科學技術鑒定專用章”應加蓋在檢驗報告或鑒定書第一面上方的編號處。
三、檢驗鑒定人和復核人,應在檢驗報告和鑒定書結尾處署名蓋章。
第三十條 鑒定書(包括復核鑒定書、檢驗報告)的裝訂應為正卷和副卷兩類。
一、正卷。卷內材料順序是:封面、目錄、鑒定書、照片說明。正卷發往送檢單位。
二、副卷。卷內材料順序是:封面、委托鑒定書、檢驗對比表、檢驗記錄、實驗記錄,綜合評斷記錄、鑒定書、照片說明及底片、鑒定書草稿等。副卷應歸檔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條 建立文檢檢案回執制度
一鑒定書發出時,應與《鑒定回執單》一并發出。辦案單位在案件終結后,應將鑒定結論所起到的作用如實填寫在回執單上,寄回原鑒定機關。
二、遇有重大、特殊、疑難的案件,鑒定人可在適當時機專程回訪,以更好地總結經驗。
第三十二條 鑒定結束后,應將檢材和樣本材料與鑒定書一并發還送檢單位。對某材料擬留作標本時,應征得送檢單位同意。并商定留用時限和保留、銷毀的責任。
第六章 復 核
第三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復核制度。目前。有條件的可建立文件檢驗復核小組,以解決疑難復雜案件的復核任務。
文件檢驗復核小組除本系統的文檢技術骨干外,還可聘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四條 同一技術部門內的文檢技術人員在檢案時,應實行互相復核制度。
第三十五條 在檢驗中,如遇重大疑難案件或由于技術水平和技術設備條件所限,難以做出結論以及討論仍對鑒定結論持有分歧意見時,可逐級呈送上級刑事技術部門復核。
第三十六條 文件檢驗復核小組經過復核,仍有不同意見時,不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允許保留分歧意見,并應將不同意見如實向送檢單位介紹。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七條 文件檢驗的科學研究。各級檢察機關的文檢技術人員,都應在實踐中注意總結經驗,開展以應用為主的科研活動,開拓文件檢驗領域,建立起具有檢察機關特點的文件檢驗學。
第三十八條 文檢技術人員在工作中有顯著貢獻或科研成果者,除組織交流或推廣,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有重大突破者應破格晉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