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輪胎生產企業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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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信息化部
關于印發輪胎生產企業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輪胎生產企業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5】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加強輪胎行業管理,規范行業準入,依據《輪胎行業準入條件》,我部制定了《輪胎生產企業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
請依據本暫行辦法,及時將本地區符合《輪胎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申報材料及你單位審核意見(一式兩份,并提交電子文檔)報送我部(原材料工業司)。
電話:010-68205571
郵箱:yclsshhgc@miit.gov.cn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1月26日
輪胎生產企業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為實施《輪胎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規范企業公告管理,制定本辦法。
一、申請、審核及公告
(一)申請公告的輪胎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本準入條件要求、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無重大違法行為,并編制《輪胎生產企業公告申請報告》,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詳見附件)。企業通過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企業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企業公告申請的初審、監督檢查等。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及時告知企業補充或完善;對符合輪胎行業準入條件的,將企業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三個月內,完成復核和查驗工作;對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的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以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二、監督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名單進行動態管理。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要對本地區企業執行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執行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三)不能保持準入條件的;
(四)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提前告知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和有關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兩年之內不能再申請公告。
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作為相關政策支持的基礎性依據。對未列入公告名單的企業,相關政策將不予支持。
三、附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汽車輪胎(不含斜交胎)和工程機械輪胎生產裝置的企業。
(二)受理公告申請、現場復核和抽查均不得接受申請企業費用。
(三)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附件:輪胎生產企業公告申請報告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27/n16459737.files/n16459127.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