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合伙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合伙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合伙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個人合伙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批復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民監字7號關于個人合伙成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員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稱:賈國仁、賈國滿兄弟二人合伙經營汽車運輸,雇司機開車,兄弟二人輪流領車運輸。時值賈國滿領車拉白灰,當其指揮倒車掛斗車時,由于雨后路滑,剎車后汽車仍向后滑動,賈國滿被擠身亡。經查,司機對此事故沒有責任。賈國滿之妻蘇文雅要求賈國仁給以經濟補償,承
擔她女兒的撫恤費用。一、二審法院判決由賈國仁按分成比例承擔撫恤金1654元。
研究認為:賈國滿在兄弟二人合伙經營的汽車運輸活動中,不慎被車擠死,對這次事故的發生,賈國仁沒有過錯,不應負賠償責任。但賈國滿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經營運輸活動中,不慎被車擠死,其兄作為合伙經營的受益人之一,給予死者家屬適當的經濟補償,既合情理,也符合
有關法律規定的精神。至于具體補償多少,請根據實際情況酌定。
198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