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調研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調研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調研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加強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調研工作的規定》的通知
法發〔2014〕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關于加強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調研工作的規定》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加強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調研工作的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調研工作,不斷提高人民法院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不斷提高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的司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營造全國法院普遍重視調研工作的氛圍,以高質量的調研工作促進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根據中央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調研工作是人民法院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重要工
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各級人民法院要把領導干部調研工作列入黨組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定期安排,定期檢查,確保落實。主要領導干部要率先垂范,帶頭開展調研。
第二條 人民法院領導干部開展調研工作要堅持以中國特
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堅持從中國國情和審判工作實際出發,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和期待。要遵循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理論聯系實際、務求調研實效的工作原則。
第三條 人民法院領導干部開展調研工作要突出重點,既要
緊緊圍繞法治中國建設中的宏觀性、全局性、戰略性問題開展理論、政策性調研,又要緊密結合當前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司法改革、司法作風、廉政建設、干部管理、人才培養、司法宣傳、司法保障等工作領域中的重點、難點、薄弱環節以及各種新情況、新問題開展專題、專門性調研。
第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要堅持定期調研與不定期
調研相結合。原則上要確定專門月份作為領導干部集中調研月。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各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到基層調研每年累計不少于30天,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法院的其他領導干部到基層調研每年累計不少于60天。鼓勵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利用探親休假等機會開展隨機調研。
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要在基層確定1至2個調研聯系點,定期開展調研指導。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解放軍軍事法院院長、副院長和各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深入聯系點每年至少3次,每次不少于4天;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法院的其他領導干部深入聯系點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天。調研聯系點每3至5年更換一次。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到基層調研的計劃、安排及基層聯系點的確定、更換由辦公廳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應確定專門部門負責本院領導干部調研工作的協調事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要結合分管工作實際,每年
選取1至2個工作中遇到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題調研,并撰寫有翔實情況、有深入分析、有可行對策的調研報告,確保每年的調研有重點、有亮點、有成效。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要確定專門部門,負責領導干部調研
成果的匯總分析、轉化利用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調研成果要確定專門部門層報上級人民法院供決策參考;對于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以及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調研報告,還要及時送交相關部門參考。上級法院對于本院和下級法院領導干部調研成果中反映出的重大、疑難、復雜問題,要及時認真研究解決。
第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要把調研工作作為本職工
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年度述職報告中專項予以說明。
第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到基層調研要堅持問題導
向,多到矛盾集中、問題突出、案件類型復雜多樣、群眾意見多的地方調研。對于調研中發現的問題,能夠及時、就地解決的要立即解決;不能及時、就地解決的要提出解決方案并向本院黨組、上級法院或相關部門匯報,切忌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到基層調研要多同當地群
眾座談,多同當地黨委、政府、人大、政協負責同志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座談溝通,多深入農村、企業、社會組織中了解情況,多同基層法院干警座談交流,向群眾學習,向實踐學習。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要充分利用民主生活會、座談會、領導信箱等形式,加強與本院干警的溝通交流。要認真開展與干部群眾的談心活動,每年至少開展2次,可與黨員民主生活會談心結合起來安排。要注重聽取意見建議和反映的問題,并通過適當形式及時反饋。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到基層調研要嚴格執行國內公務出差及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規定,輕車簡從,不用警車開道,不搞層層陪同,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組織干警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安排宴請,不接受土特產、紀念品及其他任何禮品。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要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特別是當今社會信息網絡化的特點,拓展調研渠道、豐富調研手段,綜合運用好實地調研、統計分析、隨機抽樣等傳統調研方法和網絡調查、團組型調研等各種新型調研方法。
第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各級人民法院領導干部,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