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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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印發《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的通知
法發〔2014〕22號
本院各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已于2014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第21次會議修訂,現予印發。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
(1999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第7次會議通過
2014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第21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賠償委員會工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賠償委員會的職責:
(一)討論、決定下列國家賠償案件:
1.賠償請求人向本院申請賠償,應由本院作出決定的案件;
2.不服本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需要重新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案件;
3.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向本院申訴,需要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案件;
4.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意見,應當重新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案件;
5.請示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難的案件。
(二)討論國家賠償司法解釋草案。
(三)總結國家賠償工作經驗,監督、指導地方各級法院的國家賠償工作。
(四)討論、決定其他有關國家賠償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三條 賠償委員會兩個月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主任提議可隨時召開。
賠償委員會開會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
第四條 賠償委員會委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及時向主任請假。
第五條 賠償委員會會議由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經會議主持人同意,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六條 賠償委員會討論的議題,由主任或者副主任決定。
承辦人應當預先做好準備,并于會議一日前將相關材料發送各委員和有關列席人員;開會時,應當根據會議主持人的要求向會議匯報,并負責回答委員提出的問題。
賠償委員會討論案件的,承辦人應當在會前寫出審查報告。合議庭和承辦人要對案件事實負責,提出的處理意見應當寫明有關的法律根據。
第七條 賠償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賠償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必須獲得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能通過。少數委員的意見可以保留并記錄在卷。
第八條 賠償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或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應當報請主任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應當執行。
第九條 賠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作出會議紀要,經會議主持人審定后附卷備查。
第十條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賠償委員會的會務工作,負責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第十一條 賠償委員會委員以及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員,應當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賠償委員會討論情況。
第十二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