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一審判決后的上訴期限內原審法院能否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一審判決后的上訴期限內原審法院能否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一審判決后的上訴期限內原審法院能否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一審判決后的上訴期限內原審法院能否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7〕青法經字第74號《關于在一審判決后的上訴期限內原審法院能否采取訴訟保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對于可能因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一般應在宣告判決前及時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在宣告判決后或者判決書送達后的上訴期限內,發現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毀損財產等情況,認為必須采取訴訟保
全措施的,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上訴,均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但對上訴的案件,第一審法院在上訴期限內所制作的訴訟保全措施的裁定書,應及時報送上訴審法院備案。
198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