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無照施工經營者能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無照施工經營者能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無照施工經營者能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無照施工經營者能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主體的批復
1988年3月16日,最高檢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你院(88)京檢發字第8號文收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6)高檢會(二)字第10號文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二發字(1987)第36號文關于刑法第114條的犯罪主體的解釋,無照施工經營者在施工過程中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可以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