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保監會關于規范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5〕32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規范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的設立、變更、合并、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投資連結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身保險產品。本通知所稱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以下簡稱投資賬戶)是指保險公司為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設立的、資產單獨管理的資金賬戶。投資賬戶應劃分為等額單位,單位價格由單位數量及投資賬戶中資產或資產組合的市場價值決定。
二、投資賬戶可以連結一個及以上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至少連結一個投資賬戶。保險公司在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前,應完成投資賬戶的設立。
三、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投保人有權利選擇投資賬戶。保單賬戶價值應當根據該保單在每一投資賬戶中占有的單位數量及其單位價格確定。投資賬戶產生的全部投資凈損益歸投保人所有,投資風險完全由投保人承擔。
四、投資賬戶的資產配置范圍包括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上市權益類資產、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其他金融資產,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國保監會資金運用相關監管規定;
(二)具有合理的估值方法,以滿足投資賬戶高頻次估值的需要;
(三)具有公開交易市場或雖不具有公開交易市場但具有穩定收益預期。
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上市權益類資產、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其他金融資產的分類和定義遵照中國保監會資金運用相關監管規定。
五、投資賬戶應具有明確的投資策略、資產配置范圍和比例限制、業績比較基準。
六、保險公司應加強投資賬戶的流動性管理,確保投資賬戶能夠滿足流動性需要。對于投資賬戶的流動性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流動性資產的投資余額不得低于賬戶價值的5%;
(二)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其他金融資產的投資余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75%,其中單一項目的投資余額不得超過賬戶價值的50%;
(三)針對投資賬戶特點建立相應的流動性管理方案。
投資賬戶建立初期、10個工作日內贖回比例超過賬戶價值10%時、投資賬戶清算期間,投資賬戶可以突破上述有關流動性管理的比例限制,但應在30個工作日內調整至規定范圍內。
七、投資賬戶資產實行單獨管理,獨立核算。對于投資賬戶的獨立性,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滿足投資賬戶單獨管理、獨立核算要求的投資管理系統和會計核算系統;
(二)投資賬戶與保險公司管理的其他資產之間、投資賬戶之間,不得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也不得承擔連帶責任;
(三)投資賬戶與保險公司的其他資產之間、投資賬戶之間,不得發生買賣、交易、財產轉移和利益輸送行為。投資賬戶建立初期,為建立該賬戶而發生的現金轉移,不受此限制;
(四)投資賬戶的管理人員不得自營或者代人經營與該投資賬戶同類的業務,不得從事任何損害該投資賬戶利益的活動,不得與該投資賬戶進行交易;
(五)投資賬戶的資產應全部進行托管。資產托管機構的市場準入、資格條件、服務范圍等應符合相關監管規定。
八、投資賬戶應具有明確的估值方法。估值方法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二)對于存在公開市場的投資資產,應采用公允價值進行估值;對于沒有公開市場的投資資產,應采用合理的估值方法,能夠全面反映資產的收益和風險特點;
(三)投資賬戶應至少每周確定一次單位價格。
九、投資賬戶的設立、變更、分立等事項,應當符合本通知及相關監管規定的要求。保險公司在設立、變更、分立投資賬戶時,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季度末分類監管評價結果為A類公司或B類公司;
(二)最近一年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十、保險公司應在不遲于投資賬戶設立、變更、合并、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發生后10個工作日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報告時,保險公司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資賬戶設立、變更、合并、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說明;
(二)賬戶說明書,應包含賬戶特征與投資策略、資產配置范圍及投資比例限制、業績比較基準、賬戶估值方法、流動性管理方案、主要投資風險、資產托管情況、賬戶獨立性與防范利益輸送說明等;
(三)合規聲明書,應包含投資賬戶設立、變更、合并、分立、關閉、清算和賬戶管理符合監管規定、保證投資賬戶獨立、不進行利益輸送等內容。合規聲明書由合規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總精算師和分管投資的高級管理人員簽字,并承擔相應的合規責任;
(四)賬戶變更應提供變更內容及變更依據;
(五)賬戶合并、分立、關閉、清算應提供相關方案;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十一、保險公司應加強投資賬戶的信息披露。投資賬戶的信息披露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險公司應在投資賬戶設立后10個工作日內在公司網站或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公眾媒體上披露賬戶說明書和合規聲明書;
(二)對于變更、合并、分立、關閉、清算等重大事項,保險公司應在實施前20個工作日在公司網站或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公眾媒體上將變更內容或合并、分立、關閉、清算的實施方案進行公告,并以合適方式告知所有投保人,同時做好客戶解釋和服務工作;
(三)投資賬戶的配置資產包含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其他金融資產的,保險公司在銷售相關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時,應向投保人主動披露擬投資的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其他金融資產的投資比例、估值方法、基礎資產、主要投資風險等信息;
(四)其他信息披露事項遵照相關監管規定執行。
十二、投資賬戶每年應至少進行一次外部審計,主要審核投資賬戶的獨立性和合規性。外部審計報告應在報告出具后30個工作日內在公司網站上對外披露。
十三、保險公司違反本通知,或侵犯投保人合法權益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十四、本通知自2015年4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執行前中國保監會頒布的通知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關于下發〈分紅保險管理暫行辦法〉、〈投資連結保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0〕26號)之《投資連結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廢止。
十五、保險公司已設立的配置資產包含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其他金融資產的投資賬戶與本通知不符的,應做好銜接工作。2015年10月1日起,不得向該類投資賬戶轉入資金。
中國保監會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