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級人民法院對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復核案件提審后改判的判決應是終審判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級人民法院對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復核案件提審后改判的判決應是終審判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級人民法院對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復核案件提審后改判的判決應是終審判決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高級人民法院對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復核案件提審后改判的判決應是終審判決的批復
1988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8]四川法刑一字第7號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三)》第四十四個問題中指出:“中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處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在復核時,發現原判決量刑過重,因而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即: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提審后用判決直接改判;或者由高級人民法院用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這里所說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提審后所作的改判的判決應是終審判決。如果改判為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還應在判決書上另起一行寫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本判決并為核準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