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國家級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國家級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
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國家級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海洋局關于印發《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國家級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海洋廳(局),局屬各單位:
為規范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評審工作,保證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局組織編制了《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國家級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國家級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國家海洋局
2014年7月30日
附件:《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國家級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http://www.soa.gov.cn/zwgk/gjhyjwj/hyhjbh_252/201501/P020150106529828961069.doc
附件: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國家級
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評審專家管理,規范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評審工作,保證評審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海洋局審查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評審專家庫的建設、管理和評審專家的遴選及專家評審等活動。
第三條 國家海洋局建立國家級評審專家庫,日常管理工作由國家海洋局海洋咨詢中心負責。
第四條 評審專家庫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建設:
(一)專家庫的人數不少于100人,覆蓋報告書評審所需要的海洋、環境等專業領域;
(二)具備隨機抽取專家的必要設施和管理系統軟件;
(三)設有負責日常管理和設施維護的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入選評審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誠實、廉潔的工作作風,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二)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技術規范和評審的有關要求;
(三)在本專業領域有較高學術造詣,熟悉本專業或者本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和動態;
(四)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或具有相關評審工作經驗3年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近5年內每年從事海洋調查、監測或科研實踐的時間應不少于3個月,特殊需要的專家可不受海洋調查、監測或科研實踐時間的限制;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評審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特別需要的資深權威專家或院士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六條 專家入選專家庫,采取個人自薦或單位推薦方式向國家海洋局提出書面申請,并登錄專家庫管理系統辦理網上資格申請。
申請表和本辦法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所在單位審核。
第七條 入庫專家須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 教育背景證明材料;
(三)職稱證明材料;
(四)工作簡歷及業績證明材料;
(五)海洋調查、監測或科研實踐證明材料。
第八條 國家海洋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遴選,確定入庫專家名單,予以公示,無異議之后公布并發放聘書。
第九條 入庫專家實行聘任制,聘任期為3年。
國家海洋局對入庫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發布專家需求信息,對聘任期滿的專家根據其身體狀況、業務能力及信譽等情況,進行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報告書評審專家應當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組由5名(含)以上單數專家組成。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國家海洋局的委托,平等享有參與評審工作的機會,依法對報告書進行評審,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二)按有關規定獲得相應勞務報酬;
(三)自愿申請退出專家庫;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承擔以下責任與義務: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客觀、公正、具體、明確地提出評審意見,填寫專家個人評審意見表,并對所簽署的意見負責;
(二)評審過程中不得壓制不同學術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平等交流;
(三)在專家組評審意見專家簽字表上簽字,并對評審意見負責;
(四)專家個人和專家組評審意見均應對報告書結論和工程建設是否可行出具明確意見;
(五)專家組評審意見應當在歸納和總結專家個人評審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經多數專家同意后形成。2名(含)以上評審專家不同意報告書結論或工程建設的,專家組應作出不予通過的結論;
(六)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與建設單位或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環評協作單位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建設單位或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環評協作單位反映專家與其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經海洋咨詢中心確認后,應通知專家回避。
第十四條 國家海洋局建立專家日常考核機制,從專家的業務能力、工作態度、職業道德等方面對評審專家進行考核。
評審會后,海洋咨詢中心對每次聘請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進行評價,填寫專家考核評價表。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海洋局可以隨時終止聘任,并從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一)出具的評審意見與客觀情況不符的;
(二)利用評審專家的身份索取或者接受項目建設單位、報告書編制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財物的;
(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拉攏其他專家或采取其他手段干擾評審活動的;
(四)泄露評審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信息的;
(五)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
(六)無故缺席評審工作兩次以上的;
(七)不能按時出具專家個人評審意見或意見不明確、表述不清晰等情形3次以上的;
(八)日常考核年度累積3次不合格的;
(九)連續兩次不參加培訓的;
(十)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十六條 國家海洋局建立專家培訓機制,定期對入庫專家進行培訓。
入庫專家應參加涉海法律法規、技術規范等培訓活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