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的意見
關于開展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的意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中央編辦
關于開展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的意見
關于開展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的意見
發改高技[2015]200號
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編辦、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提高項目建設應用效能,提升政府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中央編辦、財政部等部門將開展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工作,重點對電子政務項目建成后所達到的建設目標和應用效果進行評價。為保障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工作的規范性、科學性、有效性,提出如下意見。
一、開展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的重要意義
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是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績效評價和投資預算管理的重要內容。開展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是客觀衡量電子政務系統建設的完備程度和支撐履行政府職能實現程度的有效抓手,有助于量化評價電子政務項目的應用效能和投資效益,引導促進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向“以效能為導向、以服務為中心”轉變,有助于形成績效評價與投資管理相互約束的聯動機制,對提升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和管理的整體水平,促進政府管理模式創新、建立效能型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二、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的總體要求
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應按照《管理辦法》的目標范圍、基本原則、職責分工和工作程序等,以“效能優先、協同共享、集約建設”為重點,更加注重電子政務項目對支撐部門履行職能、提高政務效能、有效解決社會問題的應用效果,充分發揮績效評價對跨部門、跨區域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的引導促進作用,推動電子政務項目建設向集約整合、協同共享的方向發展,切實提高項目建設應用效能和項目投資效益。
三、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的范圍和主要內容
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適用于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中央政府投資項目,主要范圍包括:國家統一電子政務網絡、國家基礎信息資源庫、國家網絡與信息安全基礎設施、重點業務信息系統、政府數據中心,以及電子政務相關支撐體系等政務信息化工程建設項目。地方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可以參照本意見實施。
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項目建設的應用效能,對提升科學決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支撐部門履行職能的作用,以及對促進跨層級、跨部門、跨地區業務協同和信息共享,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向社會公眾開放等作用。二是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的計算、存儲、網絡等支撐能力、適配能力,以及信息系統建設的集約化水平、安全保障能力和項目建設應用的組織管理水平等。
四、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的指標體系
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采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進行,主要是采用綜合指標體系評價法。對于可以采集數據的評價指標,原則上盡量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對于無法采集數據、無法直接計量效益的評價指標,可通過資料審查、專家評估、公眾問卷、抽樣調查等方法進行評價,并轉換為可量化的指標進行評價。指標體系由基本指標和擴展指標組成。其中,基本指標包括政務效能貢獻指標、業務信息化推動指標、業務應用持續發展指標、信息系統能力適配性指標等四類一級指標,以及相對應的二級和三級指標(見附件1)。
(一)政務效能貢獻指標,是指通過項目建設和運用,反映項目政務目標的實現程度,即對政府管理成效的貢獻度。包括對經濟社會秩序、公共服務普惠、制度設計安排等方面的改善程度。
(二)業務信息化推動指標,是指通過項目建設和運用,反映項目業務目標的實現程度。包括項目對政務業務協同機制發展水平、政務信息資源開放共享、業務信息化應用模式等方面的推動作用。
(三)業務應用可持續發展指標,是指通過項目建設和運用,反映項目的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程度。包括業務應用集約化、業務功能復用率、信息資源復用水平等方面的實現程度。
(四)信息系統能力適配性指標,是指通過項目建設和運用,反映信息系統綜合能力目標的實現程度。包括計算處理能力等信息系統技術能力的利用率,以及資金保障、信息安全保障、項目組織和隊伍的保障能力等。
(五)不同類型的政務信息化工程項目,可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在基本指標基礎上選擇或擴展相應指標,確定具體績效評價指標,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五、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的程序和方法
績效評價的程序包括制定評價方案、采集指標數據、指標測評計算和結果分析及編制績效評價報告。
(一)制定評價方案。基于本意見所附國家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基本指標,結合建設項目實際,可擴展相應指標,并進行指標重組和權重確定,采用相應的數據采集和評價方法,形成績效評價方案。
(二)采集指標數據。根據確定的績效評價末級指標,通過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文件及其審批文件等相關資料,獲取末級指標的基期值數據;通過項目驗收、系統運行、應用效果的評價,組織開展可數量化統計計算的問卷調查,組織信息系統技術測試等方法,獲取末級指標的報告期值數據。
(三)指標測評計算和結果分析。根據末級指標數據,采用報告期值與基期值比值的測評方法,確定各類末級指標值,利用各級指標值及其權重,進行逐級計算匯總,形成項目績效評價指標的測評值。條件具備時,可進行有關指標的本領域歷史縱向水平和相關領域橫向水平的比較與分析。
(四)編制績效評價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實施過程總結、總體評價和分項評價、項目總結、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分析、改進意見和建議等,并在報告中設立獨立篇章客觀反映社會公眾和行業專家的意見。
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可參照項目績效評價報告編制大綱進行編制(見附件2)。
六、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的組織和要求
(一)績效評價分為項目單位自評價和委托評價。
項目單位自評價由項目單位自行組織開展,也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開展。項目單位編制自評價報告的費用在投資項目不可預見費中列支。
委托評價由項目審批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符合政府采購規定的工程咨詢機構承擔。所需費用由項目審批部門支付,取費標準按照《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定》(計價格[1999]1283號)關于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有關規定執行。承擔項目績效評價任務的工程咨詢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二)電子政務項目在項目驗收中,應參照本意見有關要求和評價指標體系,強化對項目應用效果的評價。
(三)項目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或運營后12至24個月內按有關流程將自評價報告(附相關的項目審批、項目實施及其他資料)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并對自評價報告真實性負責。
(四)項目審批部門結合項目單位自我評價情況,確定需要開展績效評價工作的項目,制定績效評價年度計劃,按程序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承擔項目績效評價任務。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工程咨詢機構開展評價工作,并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開展績效評價工作所需要的相關文件和資料。
(五)工程咨詢機構應按照本意見有關程序要求、工作流程及評價指標體系獨立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項目績效評價任務,并提交合格的項目績效評價報告。工程咨詢機構對績效評價報告質量、相關數據和結論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相關保密責任。
七、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成果的利用
(一)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政府工作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項目審批部門應大力推廣評價總結出來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可依法將績效評價結果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大、社會等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及時將公眾意見反饋有關部門。
(二)項目單位應充分重視績效評價結果的利用,針對存在的主要問題,認真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意見,并及時將整改措施及整改進展情況報項目審批部門。對故意或過失造成項目支出無效或低效的,要追究相關單位或個人的責任。
(三)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既是評價已建項目應用效能、以評促改的重要手段,也是后續電子政務項目規劃制定、項目審批、投資決策、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項目審批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電子政務項目績效評價的制度、政策和機制,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增強服務和應用效果,促進我國電子政務建設持續、健康、安全和有效發展。
附件:1、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績效評價基本指標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05/W020150511514627350070.pdf
2、國家電子政務工程項目績效評價報告編制大綱(試行)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505/W020150511514627510810.pdf
國家發展改革委
中 央 編 辦
財 政 部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