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莊鄉東趙莊村委會白銀糾紛一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莊鄉東趙莊村委會白銀糾紛一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莊鄉東趙莊村委會白銀糾紛一案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莊鄉東趙莊村委會白銀糾紛一案的批復
1988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8)冀法民字第1號關于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莊鄉東趙莊村委會白銀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你院報告稱:雙方爭執的白銀系劉士庚的祖父劉洛純所埋。土改時,劉洛純被定為地主,其被沒收的房屋由東趙莊村委會使用至今。1986年10月,劉士庚之夫劉運凱向定州市政府提出,其妻劉士庚的祖父臨終前告訴他們,在被沒收的3間南房東頭屋內埋有白銀1壇,要求挖掘。經市、區、鄉政府同意,劉運凱等前往東趙莊村與村委會干部一同挖掘未獲。村委會經向知情人調查了解后,即組織人員在南房西頭一間內挖出白銀1壇,計2401塊。劉士庚為白銀的歸屬與村委會發生糾紛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掘獲的銀元。
經我們研究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一款及我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精神,爭執的白銀應歸埋藏人劉洛純所有,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在處理時,對挖掘過程中提供過條件、幫助的單位和個人,可酌情予以適當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