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假冒商標案件兩個問題的批復
關于假冒商標案件兩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
關于假冒商標案件兩個問題的批復
關于假冒商標案件兩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8〕32號《關于假冒商標案件確認犯罪主體和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我們研究,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答復如下:
(一)我院1985年5月9日法(研)復(1985)28號批復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業者,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可以直接依照刑法第127條定罪判刑。今后,對于沒有營業執照的個人,違反商標法規,假冒他人注冊商標
,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也應按假冒商標罪論處。
(二)為獲取非法利潤,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非法經營或者非法獲利的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其行為觸犯了假冒商標罪,也觸犯了投機倒把罪,應按其中的重罪即投機倒把罪定罪處刑。
198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