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無效借款合同造成貸款損失銀行能否共同承擔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無效借款合同造成貸款損失銀行能否共同承擔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無效借款合同造成貸款損失銀行能否共同承擔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無效借款合同造成貸款損失銀行能否共同承擔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
1988年4月23日,最高法院經濟審判庭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88年2月9日《關于無效借款合同造成貸款損失銀行能否共同承擔責任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據你院提供的材料看,湖南省沅江縣農業(yè)銀行(以下簡稱“農行”)與湖南省國營千山紅草尾批發(fā)部(以下簡稱“批發(fā)部”)和湖南省沅江縣外貿局土產股(以下簡稱“外貿局”)之間是否有聯營關系,應進一步查明。如能查明確有聯營關系存在,農行就應當對無法追回的貸款及利息(作為損失)承擔連帶的責任。
二、在無法認定確有聯營關系的前提下,同意一審法院的處理意見,即認定借款合同無效,貸款利息由農行自負,對無法追回的全部貸款,批發(fā)部和外貿局負連帶清償責任,而不應由農行及批發(fā)部、外貿局三家分擔損失責任。
此復
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無效借款合同造成貸款損失銀行能否共同承擔責任的請示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
我庭受理了一起無效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為了正確處理該案,現將有關問題特向你庭請示。具體情況如下:
1985年3月21日,湖南省國營千山紅草尾批發(fā)部(以下簡稱:批發(fā)部)、湖南省沅江縣外貿局土產股(以下簡稱:外貿局土產股)與湖南省沅江縣農業(yè)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簽訂了一份向銀行貸款191萬元的《工商企業(yè)借款借據(代申請書)》,銀行工商信貸股長簽注了“同意在信托投資中解決191萬元,兩個月收回”的意見,并蓋了工商信貸股的印章。于當日下午辦好限額結算憑證,由銀行直接交給批發(fā)部和外貿局土產股的信息員送往他們的供貨單位,供貨單位將此款轉匯西安被騙。后經批發(fā)部和銀行先后從西安追回821122元,尚欠1088878元因供貨單位(系幾個農民合伙)已解散無法追回,致使銀行與批發(fā)部、外貿局發(fā)生糾紛。
經審查:銀行違背貸款審批制度,未經法定代表人簽章和加蓋單位公章;批發(fā)部僅有注冊資金10萬元和6名從業(yè)人員,既無物資和財產作保證,又無符合法定條件的保證人為其擔保,不具有貸款條件;外貿局土產股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因此,該借款合同屬無效合同。銀行明知批發(fā)部無貸款條件,外貿局土產股不具備法人資格,卻違反貸款規(guī)定與其簽訂借款合同,并將巨款放走有過錯,對造成巨款損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批發(fā)部在不具有貸款條件、未落實好貨源的情況下,盲目貸款經營致使巨款損失有重要責任;外貿局土產股不具備法人資格卻參與簽訂借款合同和經營也有責任。但是,對于無效借款合同如何承擔責任,借款合同條例未作具體規(guī)定,且無其他法規(guī)依照。我們意見:可以適用各類經濟合同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一款過錯原則的規(guī)定處理,即除已返還的82萬余元外,其余無法追回的1088878元及其利息作為損失,由批發(fā)部、外貿局、銀行三家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以上意見當否,請予批復。
198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