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
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5〕19號
現公布《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5年7月12日
附件:《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pdf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507/P020150712642807188999.pdf
關于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
一段時期以來, 部分機構和個人借助信息系統為客戶開立虛擬證券賬戶, 借用他人證券賬戶、 出借本人證券賬戶等, 代理客戶買賣證券, 違反了《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關于證券賬戶實名制、 未經許可從事證券業務的規定, 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 嚴重擾亂了股票市場秩序。 近日隨著市場回穩, 這些違法現象又出現了卷土重來的勢頭, 可能再次危及股票市場平穩運行,必須予以清理整頓。現就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
一、 各證監局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證券公司信息
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證監辦發〔 2015 〕 35 號) 要求, 督促證券公司規范信息系統外部接入行為, 并于 2015 年 7 月底前后完成對證券公司自查情況的核實工作。
中國證券業協會從 2015 年 8 月份開始, 依據其《證券公司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評估認證規范》, 認真開展相關評估認證工作 。
二、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按照《證券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 嚴格落實證券賬戶實名制, 進一步加強證券賬戶管理, 強化對特殊機構賬戶開立和使用情況的檢查, 嚴禁賬戶持有人通過證券賬戶下設子賬戶、 分賬戶、 虛擬賬戶等方式違規進行證券交易。
三、 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證券賬戶管理規則, 在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時,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 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保證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對通過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買賣證券情形, 證券公司應當嚴格審查客戶身份的真實性、 交易賬戶及交易操作的合規性, 防范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借用本公司證券交易通道違法從事交易活動。
四、 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方, 直接或者間接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 應當清理整頓。 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證券公司信息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 發布前的存量可以持續運行, 按照有關規定逐步規范,但不得新增客戶、賬戶和資產。
五、 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嚴格遵守證券賬戶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賬戶買賣證券。
六、 對違法從事證券活動的行為, 中國證監會將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七、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