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
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
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
關于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閩法研字[1988]第45號《關于拐賣人口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關于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關于嬰兒、幼兒、兒童的年齡劃分,應以不滿一歲的為嬰兒,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的為幼兒,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在辦理奸淫幼女案件中,幼
女的年齡按刑法第139條的規定執行,不滿十四歲的均為幼女。
198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