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重申本院發出的內部文件凡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內容不一致的均以公報為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重申本院發出的內部文件凡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內容不一致的均以公報為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重申本院發出的內部文件凡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內容不一致的均以公報為準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重申本院發出的內部文件凡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內容不一致的均以公報為準的通知
198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創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目的在于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公報上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批復和案例,為了作到更準確、更具有權威性,在發稿之前,均經院審判委員會再次進行認真討論,并可能對其中有的文件,在文字上內容上作必要的修改。如公報1988年第二號刊登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關于海關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的時間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復》,經院審判委員會再次討論后,在個別內容上作了重要修改。對于象類似以下發的內部文件與公報上公布的同一文件,內容不一致之處,本院“法(辦)發〔1985〕14號”和“法辦〔1987〕65號”通知均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是我院公開的正式文件。我院發出的內部文件凡與公報不一致的,均以公報為準”。
但是,公報創刊時已三年有余,仍有極少數人民法院未訂公報;有的人民法院訂閱份數甚少,審判人員看不到。因此,有些適用法律問題,公報上已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審判人員因沒有公報而不知曉;有的內部下發的文件,在公報上公布時,已作了適當修改,有的審判人員仍沿用原文件辦案。對此,院領導最近指示:重申“法〔辦〕發〔1985〕14號”、“法辦〔1987〕65號”通知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發出的內部文件,包括已刊登在《司法文件選編》上的文件,凡與公報公布的文件不一致的,均以公報為準。院領導還指示,為了正確適用法律,搞好審判工作,沒有訂《公報》或者訂的份數甚少的人民法院,均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訂購和增加訂購的份數,以滿足審判人員的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