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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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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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械監〔2015〕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強化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監督管理,規范和指導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工作,根據《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制定了《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現予印發。
《指導原則》適用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零售經營企業經營許可(含變更和延續)的現場核查,第二類醫療器械批發/零售經營企業經營備案后的現場核查,以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各類監督檢查。現場檢查時,應當按照《指導原則》中包含的檢查項目和所對應的重點檢查內容,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實施《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情況進行檢查。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可根據其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經營品種等特點,確定合理缺項項目,并書面說明理由,由檢查組予以確認。
在對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零售經營企業經營許可(含變更和延續)的現場核查中,經營企業適用項目全部符合要求的為“通過檢查”。有關鍵項目不符合要求或者一般項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10%的為“未通過檢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審查情況,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關鍵項目全部符合要求,一般項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10%的為“限期整改”,企業應當在現場檢查結束后30天內完成整改并向原審查部門一次性提交整改報告。經復查后,整改項目全部符合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在30天內未能提交整改報告或復查仍存在不符合要求項目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
本《指導原則》所指的一般項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比例=一般項目中不符合要求的項目數/(一般項目數總數-一般項目中確認的合理缺項項目數)*100%。
在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各類監督檢查和第二類醫療器械批發/零售經營企業經營備案后的現場核查中,經營企業適用項目全部符合要求的為“通過檢查”;有項目不符合要求的為“限期整改”。
檢查中發現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的,應依法依規處理。
檢查組檢查結束后應填寫《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表》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報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5年10月15日
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docx
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現場檢查指導原則
章節 條款 內容
職
責
與
制
度 2.5.1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
重點查看企業相關制度文件或職責權限文件,確認文件內容是否明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的主要負責人;查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履行職責的相關記錄(如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授權文件、任命文件簽發,資源配置批準,重大事項決定等),確認其是否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工作。
2.5.2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保證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有效履行職責,確保企業按照本規范要求經營醫療器械。
重點查看企業質量組織機構圖及所有部門職能、人員職責管理文件;與員工名冊對照,確認企業部門、崗位、人員配置是否與實際一致; 檢查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工作條件(如辦公室、辦公桌、電話、計算機、網絡環境、傳真機、檔案柜等)配置是否滿足有效履行質量管理職責需要。
※2.6 企業質量負責人負責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工作,應當獨立履行職責,在企業內部對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具有裁決權,承擔相應的質量管理責任。
重點查看企業質量負責人任命文件和職責權限文件,確認文件是否明確規定質量負責人具有質量管理裁決權并承擔相應的質量管理責任;重點查看質量負責人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履行職責的相關記錄(如退貨管理、不合格醫療器械管理、不良事件監測和報告等),確認其是否有效獨立履行職責。
※2.7 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制訂質量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制度的執行,并對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糾正和持續改進;
(二)負責收集與醫療器械經營相關的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實施動態管理;
(三)督促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執行醫療器械的法規、規章及規范;
(四)負責對醫療器械供貨者、產品、購貨者資質的審核;
(五)負責不合格醫療器械的確認,對不合格醫療器械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六)負責醫療器械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七)組織驗證、校準相關設施設備;
(八)組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與報告;
(九)負責醫療器械召回的管理;
(十)組織對受托運輸的承運方運輸條件和質量保障能力的審核;
(十一)組織或者協助開展質量管理培訓;
(十二)其他應當由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履行的職責。
重點查看企業質量管理制度、規定、指導作業書等文件,確認其內容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要求;通過現場談話等方式了解企業質量管理人員對職責的熟悉程度,并有重點地抽查質量管理人員行使各種規定的質量管理職責(如對供貨者、產品、購貨者資質的審核等)的相關記錄。確認企業有效履行上述職責。
※2.8.1 企業應當依據本規范建立覆蓋醫療器械經營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制度,并保存相關記錄或者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的職責;
(二)質量管理的規定;
(三)采購、收貨、驗收的規定(包括采購記錄、驗收記錄、隨貨同行單等);
(四)供貨者資格審核的規定(包括供貨者及產品合法性審核的相關證明文件等);
(五)庫房貯存、出入庫、運輸管理的規定(包括溫濕度記錄、入庫記錄、定期檢查記錄、出庫記錄等);
(六)銷售和售后服務的規定(包括銷售人員授權書、購貨者檔案、銷售記錄等);
(七)不合格醫療器械管理的規定(包括銷毀記錄等);
(八)醫療器械退、換貨的規定;
(九)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報告規定(包括停止經營和通知記錄等);
(十)醫療器械召回規定(包括醫療器械召回記錄等);
(十一)設施設備維護及驗證和校準的規定(包括設施設備相關記錄和檔案等);
(十二)衛生和人員健康狀況的規定(包括員工健康檔案等);
(十三)質量管理培訓及考核的規定(包括培訓記錄等);
(十四)醫療器械質量投訴、事故調查和處理報告的規定(包括質量投訴、事故調查和處理報告相應的記錄及檔案等);
重點查看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的職責與權限文件,確認其內容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要求;重點抽查涉及企業經營全過程的質量管理制度(如售后服務、資質審核等)和執行記錄,確認企業是否實施上述質量管理制度。
※2.8.2 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和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企業還應當制定購貨者資格審核、醫療器械追蹤溯源、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考核的規定。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建立質量管理自查制度,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重點查看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和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企業制定的購貨者資格審核制度、醫療器械追蹤溯源制度、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考核規定和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自查和年度報告制度;抽查企業實施記錄,確認企業是否實施相關規定與制度。
2.9.1 企業應當根據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記錄制度。
了解企業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重點查看企業質量管理記錄和質量管理檔案,其內容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適用內容:
(一)首營企業/首營品種審核記錄;
(二)購進記錄;
(三)進貨查驗(包括采購、驗收)記錄;
(四)在庫養護、檢查記錄;
(五)出庫、運輸、銷售記錄;
(六)售后服務記錄;
(七)質量查詢、投訴、抽查情況記錄;
(八)退貨記錄;
(九)不合格品處置相關記錄;
(十)倉庫(溫、濕度等)等貯藏條件監控記錄;
(十一)運輸冷鏈/保溫監測記錄;
(十二)計量器具使用、檢定記錄;
(十三)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報告記錄;
(十四)不良事件監測報告記錄;
(十五)醫療器械召回記錄;
(十六)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和考核記錄等。
重點查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企業的經營質量管理記錄及質量管理檔案,確認其內容至少包括質量管理記錄表單和管理檔案的建立、填寫、保存、修改、批準等方面,記錄內容應真實、完整、準確、有效。
※2.9.2 企業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重點查看企業查驗記錄制度相關文件并根據企業經營品種分布情況抽查企業進貨查驗記錄,確認企業是否按規定進行購進和驗收。
※2.9.3 從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業務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業務的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銷售記錄制度。
重點查看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有關銷售記錄制度相關文件;抽查企業在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批發以及第三類醫療器械零售經營活動中的銷售記錄,確認企業是否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銷售記錄制度。
2.9.4 進貨查驗記錄(包括采購記錄、驗收記錄)和銷售記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重點抽查企業進貨查驗記錄(包括采購記錄、驗收記錄)和銷售記錄,確認企業記錄信息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2.9.5 從事醫療器械批發業務的企業,其購進、貯存、銷售等記錄應當符合可追溯要求。
重點抽查企業在醫療器械批發經營活動中所經營產品的購進、貯存、銷售等記錄,確認各項記錄是否符合可追溯要求,進、存、銷的賬目與貨物是否平衡(相符)。
※2.9.6 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有效期后2年;無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類醫療器械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永久保存。
重點查看企業質量管理制度中是否明確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有效期后2年;無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類醫療器械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應當永久保存。抽查企業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相關檔案是否按制度要求保存。
人
員
與
培
訓 3.10.1 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應當熟悉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所經營醫療器械的相關知識,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規定的資格要求。
可采取現場詢問、問卷調查、閉卷考試等方式了解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是否熟悉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所經營醫療器械的相關知識,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規定的資格要求。
※3.10.2 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不得有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從業的情形。
可由監管部門/檢查員核實或由企業承諾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無《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或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從業的情形。
3.11.1 企業應當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
重點查看企業質量組織機構圖、員工名冊、質量管理人員任命文件,確認企業質量管理機構或者質量管理人員配置是否與其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
3.11.2 企業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職稱。
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具備醫療器械相關專業(相關專業指醫療器械、生物醫學工程、機械、電子、醫學、生物工程、化學、藥學、護理學、康復、檢驗學、計算機、法律、管理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同時應當具有3年以上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
重點查看企業員工名冊、質量管理人員勞動用工合同、簡歷、離職證明、學歷或職稱等證明文件,確認企業質量管理人員相關專業學歷或者職稱等資質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3.12 企業應當設置或配備與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并符合相關資格要求的質量管理、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職在崗。
(一)從事體外診斷試劑的質量管理人員中,應當有1人為主管檢驗師,或具有檢驗學相關專業大學以上學歷并從事檢驗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從事體外診斷試劑驗收和售后服務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檢驗學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檢驗師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從事植入和介入類醫療器械經營人員中,應當配備醫學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經過生產企業或者供應商培訓的人員。
(三)從事角膜接觸鏡、助聽器等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醫療器械經營人員中,應當配備具有相關專業或者職業資格的人員。
重點查看擔任企業質量管理及經營等上述關鍵崗位人員的勞動用工合同、簡歷、學歷或者職稱、職業資質證明文件和培訓記錄等,確認企業質量管理、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相關專業學歷、職稱、工作經歷等是否符合上述適用要求,質量管理、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配置是否與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相適應(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通過現場談話、查看質量管理、經營等關鍵崗位人員履職記錄等方式確認其在職在崗情況。
3.13 企業應當配備與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售后服務人員和售后服務條件,也可以約定由生產企業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務支持。售后服務人員應當經過生產企業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技術培訓并取得企業售后服務上崗證。
重點查看企業員工名冊、售后服務人員勞動用工合同、簡歷、學歷或者職稱、職業資質證明文件和(生產企業、代理商、專業培訓機構等第三方)技術培訓記錄以及企業售后服務工作條件等,確認企業售后服務人員是否能勝任售后服務工作,評估售后服務人員配置與工作條件是否與企業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相適應。
若約定由生產企業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務支持,應查看相關售后服務協議,確認協議內容能滿足售后服務要求。
3.14 企業應當對質量負責人及各崗位人員進行與其職責和工作內容相關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建立培訓記錄,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培訓內容應當包括相關法律法規、醫療器械專業知識及技能、質量管理制度、職責及崗位操作規程等。
對照在冊人員名單重點查看企業對質量負責人及各崗位人員進行與其職責和工作內容相關的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檔案,檔案中應包括相關的培訓計劃、培訓、考核、上崗評估等記錄,也可通過提問或閉卷考試,確認企業對質量負責人及各崗位人員培訓是否包括了相關法律法規、醫療器械專業知識及技能、質量管理制度、職責及崗位操作規程等內容,培訓是否按規定實施并達到預期效果。
3.15 企業應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質量管理、驗收、庫房管理等直接接觸醫療器械崗位的人員,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身體條件不符合相應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重點查看企業衛生和人員狀況的相關規定,確認其內容是否明確質量管理、驗收、庫房管理等直接接觸醫療器械崗位的人員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身體條件不符合相應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從事相關工作;抽查質量管理、驗收、庫房管理等直接接觸醫療器械崗位的人員體檢報告或健康證明,確認企業是否按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健康檔案。
設
施
與
設
備 ※4.16.1 企業應當具有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獨立的經營場所和庫房,經營場所和庫房的面積應當滿足經營要求。經營場所和庫房不得設在居民住宅內、軍事管理區(不含可租賃區)以及其他不適合經營的場所。
重點查看經營場所、庫房的產權證明/使用權證明或租賃合同/協議(包括租賃場所的產權證明)等并現場核實,確認企業經營場所和庫房是否相對獨立;經營場所、庫房面積是否與其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經營場所和庫房是否設在居民住宅內、軍事管理區(不含可租賃區)以及其他不適合經營的場所內。
4.16.2 經營場所應當整潔、衛生。
實地檢查企業經營場所是否符合整潔、衛生要求。
※4.17 庫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是否符合醫療器械貯存的要求,能防止醫療器械的混淆、差錯或被污損,并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產品特性要求的貯存設施、設備。
重點查看企業庫房平面布局圖并實地檢查庫房選址、設計、布局及其庫房貯存設施設備配置等情況,確認企業庫房是否符合醫療器械貯存要求并能防止醫療器械的混淆、差錯或被污損;企業庫房貯存設施、設備的配置是否符合醫療器械產品特性要求。
4.18 有下列經營行為之一的,企業可以不單獨設立醫療器械庫房:
(一)單一門店零售企業的經營場所陳列條件能符合其所經營醫療器械產品性能要求、經營場所能滿足其經營規模及品種陳列需要的;
(二)連鎖零售經營醫療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存儲的;
(四)專營醫療器械軟件或者醫用磁共振、醫用X射線、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設備等大型醫用設備的;
(五)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不單獨設立醫療器械庫房的情形。
重點查看企業不單獨設立醫療器械庫房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規定。
單一門店零售企業重點檢查其經營場所陳列條件是否符合其所經營醫療器械產品性能要求、經營場所是否能滿足其經營規模及品種陳列需要;
連鎖零售經營醫療器械企業重點查看配送協議或相關證明文件;
全部委托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重點查看受托企業資質證明文件、委托貯存、配送服務協議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專營醫療器械軟件或者醫用磁共振、醫用X射線、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設備等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重點查看其經營范圍;
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可以不單獨設立醫療器械庫房的情形,確認企業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19.1 企業在庫房貯存醫療器械,應當按質量狀態采取控制措施,實行分區管理,包括待驗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發貨區等,并有明顯區分(如可采用色標管理,設置待驗區為黃色、合格品區和發貨區為綠色、不合格品區為紅色),退貨產品應當單獨存放。
現場重點檢查企業庫房分區管理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19.2 醫療器械貯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應當與辦公區和生活區分開一定距離或者有隔離措施。
現場重點檢查企業經營場所、庫房等功能分區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20 企業庫房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庫房內外環境整潔,無污染源;
(二)庫房內墻光潔,地面平整,房屋結構嚴密;
(三)有防止室外裝卸、搬運、接收、發運等作業受異常天氣影響的措施;
(四)庫房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能夠對無關人員進入實行可控管理。
現場重點檢查企業庫房條件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21 企業庫房應當配備與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包括:
(一)醫療器械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包括貨架、托盤等;
(二)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施;
(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設備;
(四)包裝物料的存放場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醫療器械應配備相應的設備。
現場重點檢查庫房的設施設備配備是否符合上述要求,設施設備配置是否與其經營范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
※4.22.1 庫房溫度、濕度應當符合所經營醫療器械說明書或標簽標示的要求。
檢查企業庫房溫度、濕度設置范圍,現場確認庫房溫度、濕度與其貯存的醫療器械說明書或標簽標示的要求是否一致。
※4.22.2 對有特殊溫濕度貯存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有效調控及監測溫濕度的設備或者儀器。
庫房如貯存有溫度、濕度特殊要求的醫療器械,重點檢查庫房是否配備和使用能夠有效監測與調控溫度、濕度的儀器或設備。
※4.23 批發需要冷藏、冷凍貯存運輸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
(一)與其經營規模和經營品種相適應的冷庫;
(二)用于冷庫溫度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設備;
(三)能確保制冷設備正常運轉的設施(如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回路供電系統);
(四)需要進行運輸的企業,應根據相應的運輸規模和運輸環境要求配備冷藏車、保溫車,或者冷藏箱、保溫箱等設備;
(五)對有特殊低溫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符合其貯存要求的設施設備。
現場重點檢查庫房及其冷藏、冷凍貯存、運輸設施設備配備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24 醫療器械零售的經營場所應當與其經營醫療器械范圍相適應,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備陳列貨架和柜臺;
(二)相關證照懸掛在醒目位置;
(三)經營需要冷藏的醫療器械,是否配備具有溫度監測、顯示的冷柜;
(四)經營可拆零醫療器械,是否配備醫療器械拆零銷售所需的工具、包裝用品。
現場重點檢查零售經營場所的設施設備配備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相關證照,是否懸掛在醒目位置。
4.25 零售的醫療器械陳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類以及貯存要求分區陳列,并設置醒目標志,類別標簽字跡清晰、放置準確;
(二)醫療器械的擺放應整齊有序,避免陽光直射;
(三)冷藏醫療器械放置在冷藏設備中,是否對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
(四)醫療器械與非醫療器械是否分開陳列,有明顯隔離,并有醒目標示。
重點檢查零售的醫療器械陳列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4.26.1 零售企業應當定期對零售陳列、存放的醫療器械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拆零醫療器械和近效期醫療器械。
重點查看企業對零售陳列、存放的醫療器械的檢查記錄,并重點抽查陳列、存放的拆零醫療器械和近效期醫療器械,確認企業是否按規定對陳列、存放的醫療器械進行定期檢查,對陳列、存放的拆零和近效期醫療器械進行重點檢查。
※4.26.2 零售企業發現有質量疑問的醫療器械應當及時撤柜、停止銷售,由質量管理人員確認和處理,并保留相關記錄。
重點查看零售企業對有質量疑問的醫療器械處置程序的相關文件及處置記錄,確認企業是否在處置程序中規定了及時撤柜、停止銷售,由質量管理人員確認和處理,并保留相關記錄等內容,企業是否按規定處置了有質量疑問的零售醫療器械。
4.27 企業應當對基礎設施及相關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清潔和維護,并建立記錄和檔案。
重點查看企業基礎設施及相關設備維護保養的相關規定并抽查實施相關規定的記錄和檔案,確認企業是否按規定對基礎設施及相關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清潔和維護,并建立記錄和檔案。
4.28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溫濕度監測設備等計量器具定期進行校準或者檢定,并保存校準或檢定記錄。
重點查看企業計量器具和計量設備的管理規定及校準或檢定記錄,重點抽查需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設備校準、檢定證明及其使用、檢定記錄,確認企業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溫濕度監測設備等計量器具設備定期進行校準或者檢定,并保存校準或檢定記錄。
4.29 企業應當對冷庫以及冷藏、保溫等運輸設施設備進行使用前驗證、定期驗證,并形成驗證控制文件,包括驗證方案、報告、評價和預防措施等,并根據驗證結果及時修訂相關質量管理制度。相關設施設備停用重新使用時應當進行驗證。
重點查看企業冷庫以及冷藏、保溫等運輸設施設備驗證控制文件,相關驗證報告及其相關質量管理制度修訂、實施記錄,確認企業是否按規范要求開展設施設備使用前驗證、定期驗證、停用重新使用前驗證,驗證控制文件是否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預防措施等必要部分,并根據驗證結果及時修訂了相關質量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SOP)。
※4.30 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應當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保證經營的產品可追溯。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是否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實現部門之間、崗位之間信息傳輸和數據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醫療器械經營業務票據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記錄醫療器械產品信息(名稱、注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規格型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生產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產企業信息以及實現質量追溯跟蹤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采購、收貨、驗收、貯存、檢查、銷售、出庫、復核等各經營環節的質量控制功能,能對各經營環節進行判斷、控制,確保各項質量控制功能的實時和有效;
(五)具有供貨者、購貨者以及購銷醫療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審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對庫存醫療器械的有效期進行自動跟蹤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預警及超過有效期自動鎖定等功能,防止過期醫療器械銷售。
重點檢查企業的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是否具備上述適用功能;抽查計算機數據并與相關記錄、實際庫存等比對,確認企業的信息管理系統各項功能真實、有效。
※4.31 企業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從事現代物流儲運業務的條件;
(二)具有與委托方實施實時電子數據交換和實現產品經營全過程可追溯、可追蹤管理的計算機信息平臺和技術手段;
(三)具有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電子監管的數據接口;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要求。
現場檢查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企業是否具備從事現代物流儲運業務的條件(包括經營場所、庫房面積,庫房設施設備配備、人員配備、運輸車輛及其冷藏、冷凍設施設備、溫濕度等自動監控傳輸設備等);
查看企業是否制定與受托儲運相關的質量管理制度并實施,抽查相關記錄;
檢查企業是否具有與委托方實施實時電子數據交換和實現產品經營全過程可追溯、可追蹤管理的計算機信息平臺和技術手段并確認是否具有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電子監管的數據接口。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受托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有更詳細規定的,應確認企業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采
購
、
收
貨
與
驗
收 ※5.32.1 企業在采購前應當審核供貨者的合法資格、所購入醫療器械的合法性并獲取加蓋供貨者公章的相關證明文件或復印件,包括:
(一)營業執照;
(二)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
(三)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備案憑證;
(四)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加蓋本企業公章的授權書原件。授權書是否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重點抽查供貨者、所購入醫療器械資質合法性的審核記錄,確認相關證明文件或復印件是否加蓋供貨者公章并符合上述要求。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現場檢查指導原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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