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當事人雖表示上訴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是否作可上訴案件受理問題的批復
關于當事人雖表示上訴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是否作可上訴案件受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
關于當事人雖表示上訴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是否作可上訴案件受理問題的批復
關于當事人雖表示上訴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是否作可上訴案件受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法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蘇法經(1988)173號請示收悉。關于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雖表示上訴,但未提交上訴狀,人民法院是否按上訴案件受理的問題,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雖表示要上訴,但未遞交上訴狀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須在法定期限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提出上訴狀及副本。
二、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表示上訴的同時,請求延期遞交上訴狀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正當,可以酌情準許適當延長。
三、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僅表示上訴,既未遞交上訴狀,又未請求延期的;或者請求延期,但未獲人民法院準許,而且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又未遞交上訴狀的;或者請求延期獲準后,在延長的期限內仍未遞交上訴狀的,原審判決或者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或準許延長期限屆滿后即發生
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該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申訴處理,而不應作為上訴案件受理。
198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