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安嶺地區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大興安嶺地區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署辦公室
大興安嶺地區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大興安嶺地區地下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地下水資源管理、有效保護,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防止水污染,確保供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0號令)、《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條列》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水資源,是指儲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熱水、礦泉水在內的各種類型的地下水。
第三條 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對地下水資源的開采、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下水資源屬于國家所有,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發和利用地下水資源。
第五條 地、縣(區)兩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地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和節約地下水資源的義務。
第六條 開采地下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地下水取水行政許可按管理權限實行統一規劃、集中審批、分級管理,加強保護的原則。同時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年度可開采總量,并應符合井點總體布局和取水層位的要求。
第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本地區地下水狀況及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地下水年度取水計劃,向取水單位和個人下達取水計劃,對年度取水實行總量控制,并監督檢查取水單位和個人用水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 地下水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批準的限額內取水并依法繳納水資源費。
第九條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規定填報取水統計報表。
第十條 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推廣節水工藝和節水設備,鼓勵節水技術研究,積極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十一條 取水單位或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依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60號令)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取水單位或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開始施行。
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辦公室
2015年6月17日